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淮南市招标投标监督管理暂行办法.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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淮南市招标投标监督管理暂行办法.doc

上传人:xxj16588 2016/5/3 文件大小:0 KB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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淮南市招标投标监督管理暂行办法.doc

文档介绍

文档介绍:淮南市招标投标监督管理暂行办法淮南市招标投标监督管理暂行办法淮南市招标投标监督管理暂行办法( 2010 年 12月 31 日淮南市人民政府第 61 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 2011 年1月5 日淮南市人民政府令第 127 号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第一条为了规范招标投标活动, 优化政务发展环境, 提高工作效率, 节约资金, 根据有关法律、法规, 结合本市实际, 制定本办法。第二条在本市招投标交易服务中心进行的招标、投标、拍卖、竞价等( 以下统称招投标) 各类交易活动及对交易活动的监督管理适用本办法。第三条按照政府引导市场、市场公开交易、交易规范运作、运作统一监管的要求, 建立公正开放、竞争有序、服务到位、监管有力的招标投标统一市场。第四条市招投标监督管理局负责对各类交易活动实施统一监督管理, 制定相关管理规则, 监督交易行为, 受理投诉和举报, 依法查处交易活动中的违法违规行为。市招投标交易服务中心作为全市统一的招标投标交易平台, 负责具体交易的操作, 依法取得相应的资格后, 作为依法应当实行公开招标项目的代理机构,代理招标事宜。第五条在本市市区范围内(包括开发区、实验区、山南新区) 的下列招投标活动,必须在市招投标交易服务中心进行: (一)依法必须招标的新建、改建、扩建建设工程项目的勘察、设计、施工、监理单位的选定以及与项目有关的重要设备和材料等的采购,建设工程项目的分包活动; (二) 市政府本级各类集中采购项目, 市辖区公开招标的政府采购项目,药品集中采购项目的供应商的选定; (三)国有、集体产权、股权转让; (四) 经营性土地使用权和工业用地使用权的招标、拍卖、挂牌, 矿产资源勘探、开采权的出让; (五) 大型户外商业广告经营权、路桥冠名权、特种行业经营权、城市占道经营权的出让; (六) 公共债权、银行抵押权的转让, 司法机关和行政执法部门罚没财物的拍卖, 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破产财产的拍卖, 车辆号牌拍卖; (七)机关、事业单位的房屋租赁; (八) 全部使用财政性资金或者以财政性资金为主的项目规划编制以及工程咨询、评估、招标代理等中介服务机构的招标选定; (九) 农业综合开发、科技创新、高新技术产业化等财政性资金项目的项目单位的选定; 采用融资方式工程建设项目的项目单位的选定; (十) 全部使用国有资金或者以国有资金为主的限额以下小型建设工程项目的设计、施工、监理单位的选定以及与项目有关的重要设备和材料等的采购; (十一)其他依法必须招标的国有资产和社会公共资源交易事项。前款所称招投标活动包括交易方式核准、信息发布、报名受理、资格审查、交易文件发布(售)、评标委员会组建、开标、评标等内容。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将依法必须招标的项目化整为零或者以其他方式规避招标。第六条市招投标监督管理局应当建立公共资源交易活动相关各方及从业人员信用管理及披露制度。第七条应当招标投标的公共资源项目, 政府各职能部门应当在项目立项批准、土地出让方案批复、政府采购预算实施计划批复、国有( 集体) 产权转让行为批准的同时, 将批复的有关文件抄送市招投标监督管理局。第八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以不合理条件限制或者排斥潜在的法人、自然人或者其他组织参加交易。全部使用国有资金或以国有资金为主的项目, 招标人要求变更招标采购方式的, 必须履行报批手续。第九条公开招标的信息除按国家和省规定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