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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伤保险政策法规(新条例) .ppt.ppt

上传人:qucheng26364 2016/5/3 文件大小:0 KB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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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档介绍

文档介绍:工伤保险法规政策潘贵泉第一章总则(一)工伤保险宗旨目的?职工方面;保障工伤职工医疗救治和基本生活,促进工伤职工身体各器官功能康复和职业劳动能力的恢复,促使工伤职工重新走上工作岗位。?用人单位方面;建立用人单位间互助互济机制,分散用人单位风险,促进工伤事故预防,促进中小企业、民营企业、个体工商户的健康发展。(二) 工伤保险职能?工伤保险三大职能:医疗救治和经济补偿、事故预防、职业康复(医疗康复与职业康复) ?三大职能的排序: 我国:(医疗救治)经济补偿——事故预防——职业康复;指导思想、安全生产实行目标责任管理制度。外国:事故预防——(医疗救治)康复————经济赔偿;指导思想:零事故、零伤亡,严格的管理制度。(三)工伤保险条例适用范围?1、各类企业及其职工、个体工商户雇主及其雇工; ?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事业单位的劳动合同制职工; ?2、除国家机关和依照或参照国家公务员制度进行人事管理的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及其工作人员以外,其他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以及各类民办非企业单位的工伤保险等办法, 由四部委参照本条例另行制定。新《条例》变化:工伤保险适用范围扩大?第二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基金会、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等组织和有雇工的个体工商户(以下称用人单位)应当依照本条例规定参加工伤保险,为本单位全部职工或者雇工(以下称职工)缴纳工伤保险费。? 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基金会、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等组织的职工和个体工商户的雇工, 均有依照本条例的规定享受工伤保险待遇的权利。?第六十五条 公务员和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的工作人员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的,由所在单位支付费用。具体办法由国务院社会保险行政部门会同国务院财政部门规定。 3、实质范围的扩大: ?(附则第 63 条第 1款)无营业执照或者未经依法登记、备案的单位以及被依法吊销营业执照或者撤销登记、备案的单位的职工受到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的,由该单位向伤残职工或者死亡职工的直系亲属给予一次性赔偿,赔偿标准不得低于本条例规定的工伤保险待遇;用人单位不得使用童工,用人单位使用童工造成童工伤残、死亡的,由该单位向童工或者童工的直系亲属给予一次性赔偿,赔偿标准不得低于本条例规定的工伤保险待遇。职工的概念?(附则第 61 条第 1款)本条例所称职工, 是指与用人单位存在劳动关系(包括事实劳动关系)的各种用工形式、各种用工期限的劳动者。职工的概念?适用劳动合同法及实施条例规定?劳动关系: ?劳动者从用工之日起与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 ?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签订劳动合同, 其劳动关系从实际用工之日起开始。(四)用人单位与职工权利、义务关系权利义务关系: 1、用人单位有为职工投保的责任和义务;职工有依法享受工伤保险待遇的权利。 2、( 60 条)用人单位应当参加工伤保险而未参加的,职工发生工伤由用人单位承担全部责任, 依法按《条例》规定支付全部工伤保险待遇项目。?3、工伤保险是社会保险,具有强制性特点;用人单位应当参加工伤保险,不能以商业保险替代工伤保险,应当在参加工伤保险基础上,将参加商业保险作为工伤保险的一个补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