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档介绍:主、辅修和双专业、双学位
2009-07-19 21:11
第三十二条辅修专业是主修专业之外附加选修的专业。选读辅修专业的学生须 按照教学计划的规定修读有关课程。辅修专业学分不低于25学分(主辅修专业 所修相同课程,其学分不再重复计入辅修专业学分)。
双专业是指兼修本专业以外的任何一个专业,修满两个专业要求的学分数,可以 取得两个专业的毕业资格。第二专业学分不低于50学分。
双学位是指修读哲学、经济学、管理学、法学、文学、历史学、理学、工学、医 学等不同学科门类屮的两个专业取得毕业资格,都符合学士学位条例规定者,可 以取得双学士学位资格。第二学位学分不低于75学分。
第三十三条学生第一学年所修读的必修课程平均学分绩点数在2. 0及以上者, 可以在第三学期申请修读辅修专业。
在校三年级学生第一、二学年所修读的必修课和专业选修课的平均学分绩点数在 2. 8及以上者,可以在第五学期中请修读第二专业。
在校三年级学生第一、二学年所修读的必修课和专业选修课的平均学分绩点数在 ,可以在第五学期申请攻读第二学位。
第三十四条学生申请修读辅修专业、双专业、双学位,由学生本人在规定时间 内向所在院、系办公室提交书面申请,经主管教学院长、系主任同意,送开设专 业的院、系主管教学院长、系主任批准,报教务处审核,呈主管教学校长审批。
每学年第一学期第5周前各院系报送辅修专业、双学位、双专业开课计划。
每学年第一学期第8周办理申请手续,第10周完成审批手续。
第三十五条辅修专业课程考试不及格,不影响主修专业毕业和学位。未能修 满辅修专业学分者,其辅修所取得的学分,可作为主修专业的选修课的学分。辅 修专业的学籍管理和辅修专业资格等有关项H的审查工作由开设辅修专业的院、 系负责。修读辅修专业的学生,取得规定的学分后,毕业吋发给主修专业毕业证 书和辅修专业证书。未取得主修专业毕业资格的学生,不发辅修专业证书。
修读双专业者,在取得第一专业的毕业资格,且第二专业也修完应修的必修课和 专业选修课,并取得规定学分,才获得第二专业毕业资格。第二专业毕业资格审 查情况由该专业的院、系报给教务处审核,呈主管校长审批。
修读双学位的学生,须取得第一专业的学位资格,且修完双学位专业应修的必修 课和专业选修课,并取得规定学分,经两个学科学位分委会和学校学位委员会评 审通过,即可取得双学位。不符合学士学位条件,但符合第二专业毕业资格者, 可申请第二专业毕业资格。
修读双专业(双学位)的学生其第二专业(第二学位)的学籍管理由开设第二专 业(第二学位)的院、系负责。
双专业、双学位毕业生,可获得相应的毕业(学位)证书。
由于学科门类调整血引起学位类别改变的,按下列方法解决:学生原修读的双学 位,由于修读的两个专业变为同一学位的学科门类的,只发给i个学位证书和第 二专业毕业证书;学生原修读双专业,但达到双学位申请条件的,毕业吋两个专 业已改为不同学位的学科门类的,学生可申请双学位,经两个学科学位分委会和 学校学位委员会评审通过,可发给双学位证书。
第三十六条选读辅修、双专业、双学位的学生,要按规定按吋缴费。有特殊原 因不能按吋缴费者,应以书面报告说明原因,情况属实经批准,允许其延迟两周 交费。逾期不交者,作自动放弃修读资格处理。
修读辅修的学牛,原则上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