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档介绍:/ 2013 年司法考试大纲解读:国际私法【备考提示】在过去五年司法考试中, 国际私法年均分值约为 15分。与国际公法不同, 国际私法部分考查的重点在于涉外民商事法律适用, 囊括了《民法通则》、《合同法》、《婚姻法》、《继承法》、《收养法》等多部法律的涉外法律适用问题,而 201 0 年最新颁布的《涉外民事关系法律适用法》及 2012 年通过的司法解释, 对涉外法律适用问题做了更详细与统一的规定,考生应当注意掌握最新法律的变化。此外,有关国际私法的其他基本制度,应当注重对教材内容的复习。考生在复习国际私法的理论部分,着重于理解,吃透冲突规范的基本概念、类型、结构以及适用冲突规范的有关制度, 如定性、先决问题、反致、外国法的查明、公共秩序保留、法律规避等。对国际私法的涉外法律适用,则着重于掌握关于权利能力和行为能力的法律适用、不当得利和无因管理的法律适用、代理和信托的法律适用、夫妻和父母关系的法律适用、抚养和监护的法律适用、遗嘱和遗产管理的法律适用及知识产权法律适用的规定。此处会成为 2013 年考试的热点。【 2013 年大纲变化】与 2012 年相比, 2013 年国际私法部分,大纲以完善为主,没有新增考点。教材根据《民事诉讼法》、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涉外民事关系法律适用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等最新法律法规变化做了全面修订。大纲附录新增法律法规 1 件,修订法律法规 l 件,删除法律法规 l 件: 1.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涉外民事关系法律适用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 2012 年 12月 10 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 1563 次会议通过 2012 年 12月 28 日公布自 2013 年1月7 日起施行)。 2. 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仲裁规则( 2012 版)(中国国际贸易促进委员会/中国国际商会 2012 年 2月 3 日修订并通过自 2012 年 5月 1 日起施行)。【新增法律法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涉外民事关系法律适用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 ( 2012 年 12月 10 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 1563 次会议通过) / 为正确审理涉外民事案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涉外民事关系法律适用法》的规定,对人民法院适用该法的有关问题解释如下: 第一条民事关系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可以认定为涉外民事关系: (一)当事人一方或双方是外国公民、外国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无国籍人; (二)当事人一方或双方的经常居所地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外; (三)标的物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外; (四) 产生、变更或者消灭民事关系的法律事实发生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外; (五)可以认定为涉外民事关系的其他情形。【命题思路】本条规定课涉外民事关系的认定。根据司法解释的规定, 民事法律关系的主体、客体和内容这三个要素,只要其中之一涉外,就认定为涉外民事关系。第二条涉外民事关系法律适用法实施以前发生的涉外民事关系, 人民法院应当根据该涉外民事关系发生时的有关法律规定确定应当适用的法律;当时法律没有规定的,可以参照涉外民事关系法律适用法的规定确定。第三条涉外民事关系法律适用法与其他法律对同一涉外民事关系法律适用规定不一致的, 适用涉外民事关系法律适用法的规定,但《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中华人民共和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