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档介绍:超高压容器安全技术监察规程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确保超高压容器安全运行, 预防和降低事故, 保障人民群众生命和财产安全, 依据《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相关要求, 制订本规程。
第二条  本规程是超高压容器安全基础要求。 超高压容器生产(含设计、 制造、 安装、 改造、 维修, 下同)、 使用、 检验检测及其监督检验, 应该遵守《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相关要求, 而且满足本规程要求。
第三条  本规程适用范围以下:
(一)设计压力大于或等于100MPa(表压, 不含液体静压, 下同), ·L气体、 最高工作温度高于或等于标准沸点液体超高压容器;
(二)超高压容器和外部管道或装置用螺纹连接第一个螺纹接头、 法兰连接第一个法兰密封面、 专用连接件或管件连接第一个密封面;
(三)超高压容器开孔部分承压盖及其紧固件;
(四)超高压容器所用爆破片(帽)、 压力表、 测温表等安全附件。
第四条  本规程不适适用于下列超高压容器:
(一)军事装备、 核设施、 航空航天器、 铁路机车、 海上设施和船舶使用超高压容器。
(二)机器上非独立超高压部件(如超高压压缩机、 超高压泵缸体等)。
(三)强度和密封性能试验研究用超高压容器。
第六章不适适用于绕丝式超高压容器。
第五条  超高压容器产品设计、 制造应该符合对应标准要求。 直接采取国际标准或国外优异标准应该先将其转化为企业标准。 无对应标准, 不得进行超高压容器产品设计和制造。
第六条  研制和开发超高压容器产品, 其技术要求和本规程要求不一致时, 制造单位应在试验研究基础上, 提出结论性汇报, 约请有第三方检验检测资格对其安全性能进行检验检测。 检测合格后, 能够投入正式制造。
采取新材料制造超高压容器应该满足第十六条要求。
第七条  进、 出口超高压容器除满足本规程外, 还应该满足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以下简称质检总局)颁布《锅炉压力容器制造监督管理措施》要求。
第八条  本规程以下术语含义是:
(一) 最高工作压力, 系指在正常使用过程中, 容器顶部可能出现最高压力。
(二) 设计压力, 系指设定容器顶部压力, 和对应设计温度一起作为设计载荷条件, 并作为超压释放装置调定压力基础, 其值不得小于容器最高工作压力。
(三) 试验压力, 系指容器耐压试验压力。
(四) 设计温度, 系指容器在正常工作情况下, 设定受压元件金属温度(沿元件金属截面温度平均值)。 设计压力和设计温度一起作为设计载荷条件。
(五) 关键受压元件, 系指筒体、 端盖、 卡箍、 螺塞、 堵头等承受压力载荷作用元件。
(六) 爆破安全系数, 系指容器理论爆破压力除以容器设计压力所得数值。
(七) 自增强处理, 系指经过超压或超应变处理, 在厚壁压力容器中产生对强度有利残余应力一个方法。
 
第二章  材   料
 
第九条  超高压容器用材料质量及规格应符合对应国家标准、 行业标准要求。 材料生产单位必需确保材料质量, 按要求提供质量证实书(原件), 并在材料指定部位或其它显著部位作出清楚、 牢靠标志。
第十条  制造超高压容器锻件技术要求、 试验方法和检验规则应符合国家标准或行业标准要求, 同时应满足本规程要求。
第十一条  制造超高压容器用锻件, 磷含量(熔炼分析, 下同)%, %, 并严格控制钢中气体(如氢、 氧、 氮等)及有害痕量元素(如砷、 锡、 锑、 铅、 铋等)含量。
第十二条  制造超高压容器关键受压元件锻件生产单位, 应该提供常温力学性能, 包含屈服强度、 抗拉强度、 断后伸长率、 断面收缩率、 夏比V缺口冲击功、 断裂韧性和50%纤维断口转变温度(FATT)。
断后伸长率(A)大于等于16%; 断面收缩率大于等于40%; 夏比V型缺口冲击功大于等于41J, 断裂韧性大于等于120MPa。 当改变冶炼、 铸造或热处理工艺时, 应提供锻件和FATT值。
当设计温度超出250℃时, 还应提供设计温度下屈服强度、 抗拉强度、 断后伸长率和断面收缩率。
力学性能试样应取自经性能热处理后锻件冒口端, 端部应该切除最少2/3壁厚余料, 试样取样位置为试样中心线距表面1/2壁厚处, 取样方向应为横向。 无法取横向试样时, 能够取纵向试样, 但应该考虑材料横向和纵向性能差异。
第十三条  制造超高压容器关键受压元件锻件应按GB/T226《钢低倍组织缺点及酸蚀试验法》进行低倍组织检验, 不许可存在裂纹、 白点、 气孔、 夹杂等缺点, 而且按GB/T1979《结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