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档介绍:国外风险投资业发展的法规政策综述
高技术产业不仅具有极高的成长性,而且对国民经济具有极强的带动性,是综合国力竞争的焦点,关系到国家的主权和经济安全。而高技术产业和风险投资是一对孪生兄弟,风险投资业的发达程度直接决定着一国(或一地区)高技术产业的发达程度,在风险投资贫瘠的土地上不可能出现高技术产业的绿洲。因此,风险投资业对国家经济的发展和综合国力的提高具有重要的战略意义。世界上许多国家尤其是发达国家都制定了一系列强有力的法规政策,用来保障和促进风险投资业的发展。“他山之石,可以攻玉”,本文从税收优惠、金融支持、政府采购、人才激励和高技术知识产权保护等五个方面,对国外促进风险投资业发展的法规政策进行较为全面的介绍,以期对制定和完善我国风险投资业的法规政策有所借鉴。
一、国外促进风险投资业发展的税收优惠法规政策
1957年,美国的投资收益税为25%,后增至29%,1969年又进一步提升到49%,其结果严重阻碍了美国风险投资业的发展。,。为此,美国政府采取了减税立法措施,首先修改《国内收入法》(Internal Revenue Code)第1224条,,从而降低了其税收负担。1978年国会通过了《雇员退休收入保障法》(ERISA),将投资收益税从49%降到28%。1981年国会通过了《经济复兴税法》,将投资收益税进一步降到20%。1986年,美国国会颁发了《税收改革法》,该法规定投资额的60%免除课税,其余的40%减半课征所得税。1997年美国国会又通过了《投资收益税降低法案》,该税法涉及的范围非常广泛,规定得也十分详尽。一方面延长了税收改革法规定的减税有效期限,另一方面又进一步降低投资收益税,但同时对减税额和适用范围也作了严格的界定。许多研究表明,美国风险投资规模的变化与投资收益税率的调整息息相关。
意大利根据第317/91号法律规定,国家扶持高技术产业和风险投资业的发展,除了提供贷款外,更多地采用减税的措施。对于法律规定的创新投资,在1991—1993年内,提供相当于投资额20—25%的税收优惠(增值税除外)。如果创新投资者将一部分利润再用来创新投资,可享受免税优惠,免税额相当于30%的再投资利润额,但享受此项优惠的总额不得高于5亿里拉。
新加坡政府的税务奖励政策包括:(1)风险投资项目出售股份所产生的全部损失,可由投资者在其他课税中抵扣;(2)区域创业投资基金的投资计划如能提升目前的科技或生产水平,且在新加坡无从事相同技术者,则可在5—10年内免纳所得税;(3)创业投资基金管理公司,来自管理费用及红利部分的收入可免税,最多长达10年。
二、国外促进风险投资业发展的金融支持法规政策
早在1958年,美国就颁布了《小企业投资法》,确立了小企业投资公司(即小企业投资基金)制度,并明确规定,小企业投资公司由小企业管理局颁发许可证,专门向规模较小的新兴高技术企业投资。为了促进小企业投资公司的发展,小企业管理局还向小企业投资公司提供低息贷款。1979年美国国会对ERISA关于“谨慎人”(Prudentman)的条款进行了修改。这一条款曾要求养老基金在投资时要基于对“谨慎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