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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市城镇镇容镇貌管理规定.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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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市城镇镇容镇貌管理规定.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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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档介绍:广州市城镇镇容镇貌管理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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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颁布单位】广州市政府
【颁布LI期】19911223
【实施口期】19920401
【章名】第一章总则
第条为加强木市城镇镇容镇貌的管理,维护城镇容貌和道路交通
秩序,保证城镇公共设施完整,更好地为生产和人民生活服务,根据国家
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建制镇的具体情况,制定木规定。
第二条木规定适川于木市各建制镇行政区域内的任何单位和个人。
第三条帀、县(区)城市管理委员会是城镇镇容镇貌工作的领导机
构,负责对镇容镇貌进行检杳、督促、协调、指导。
镇人民政府依照木规定负责组织有关职能机构在辖内具体实施镇容镇
貌管理工作。镇辖内的各行政管理机构或上一级行政主管部门的派出机构
,均应服从镇人民政府和上级行政主管部门的领导,各负其责,各司其职
,共同搞好城镇镇容镇貌建设和管理。
第四条镇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应人力宣传镇容镇貌方面的有关法
律、法规、规章,培养公民讲卫生、爱清洁、讲道德、守秩序,爱护公共
设施的良好风尚。
【章名】第二章管理机构与职责
第五条经县(区)人民政府批准,镇人民政府内可设城镇管理委员
会(以下简称镇管委会),成员由城建、土地、公安、交通、工商、税务
、坏卫、爱卫、坏保、卫生等行政部门有关负责人组成,下设城镇管理办
公室(简称镇城管办)。镇城管办受镇人民政府的玄接领导。其职能是:
(一) 根据镇管委会的决定和要求,制订全镇的镇容镇貌管理工作计
划,并组织实施;
(二) 指导、协调、组织镇内有关专业管理部门和执法队伍,对镇容镇貌进行日常管 理;
(三) 代表镇管委会行使检杳、督促的职能;
(四) 承办上级肓关城镇管理方血的文件和镇领导交办的其他事项。
【章名】第三章规划建设管理
第六条市区内的镇和县人民政府所在地镇的总体规划,由区、县人民政府负责组织编 制,报市人民政府审批。其他县辖镇的总体规划,由县人民政府审批,并分别报市城乡 建设委员会和市城市规划局备案。
县人民政府所在地镇的总体规划,应当包括县的行政区域的城镇体系规划。
县人民政府在向上级人民政府报请市批总体规划前,须经同级人民代表人会或其常务 委员会审议同意。
第七条镇总体规划经批准后,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改变。因经济和社会发展需 要,要对城镇总体规划进行局部调整的,须报同级人民代表人会常务委员会和原批准机 关备案;如涉及城镇性质、规模、发展方向和总体布局等重人变更事项的,须经同级人 民代表大会或其常务委员会审查同意后报原批准机关审批。
第八条市内规划区的村镇建设规划,须经市人民政府批准后方可执行。县城规划区内 的村镇建设规划,须经县人民政府批准后,方可执行。
镇规划区内新建、扩建、改建的i切丁•程项日(包括镇规划区内的农村)应当服从镇 建设规划。未经镇建设主管部门许可并按规定办理报批手 续,不得施工。
镇规划区以外的乡村建设,依据国家、省、市有关乡村规划建设管理规定执行。
第九条在镇规划区内进行挖取沙石、土方等活动,须经育关主管部门批准,不得破坏 城镇坏境,影响城镇规划的实施。
新建、扩建、改建及维修丁程,不得危及四邻建筑物的安全和正常使用,如有影响, 建设单位或个人应当采取有效的补救措施,造成损失后果的应当赔偿。
第十条城镇综合开发,应当按照详细规划配套建设和先地下后地上的原则进行,并按 规定缴纳有关税费。
第十-•条镇规划区内新建、扩建、改建的i切建筑物,应讲究建筑 艺术,注意美观, 其造型、装饰等应与周围环境相协调。
具有代表性风格或丿力史价值的建筑物(包括丿力史遗迹和名人故居等),M保持原有建 筑特色,不得任意改动和拆除,并应设置专门标志加以保护。
第十二条镇建城区内主要干道两侧的建筑物,应保持外形完好、整洁,临街楼房的阳 台上不得吊挂杂物,如堆放杂物的,不得超过阳台护栏 高度,外伸阳台不得損自进行封 闭,平台、外走廊不得搭建挂台、遮雨棚。
第十三条镇建城区内主要街道两侧的单位、住户设置的遮阳篷帐,应保持整洁美观, 其高度、宽度应统一标准。具体标准由各镇人民政府制定。
第十四条镇建城区内主要干道两侧及繁华地区的建筑物前,除特殊 需要并经批准外, 不得设置实体I韦I墙或高围墙,其分界可采用绿篱、花坛(花地)、栅栏或透景围墙。
巷口、楼群通道设置的景门,其造型、色调应与环境相协调,并应符合防火要求。
第十五条任何单位或个人不得在镇建城区内新建架空管线设施,对 现有的架空管线应 逐步进行改造。
第十六条镇建城区内的广告、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