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档介绍:大唐集团制〔〕26号
相关印发《中国大唐集团企业
经济责任审计措施》通知
集团企业各分支机构、 子企业, 各直属企业:
为加强对集团企业系统各企业责任人监督管理, 规范经济责任审计工作, 客观评价企业责任人推行职责情况, 依据《中央企业经济责任审计管理暂行措施》(国资委第7号令)及相关要求, 制订《中国大唐集团企业经济责任审计措施》。 现印发给你们, 请遵照实施。
附件: 中国大唐集团企业经济责任审计措施
二OO五年三月三日
专题词: 集团企业 审计 措施 通知
中国大唐集团企业总经理工作部 3月3日印发
附件:
中国大唐集团企业经济责任审计措施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对中国大唐集团企业(以下简称集团企业)系统各企业责任人监督管理, 规范经济责任审计工作, 客观评价企业责任人推行职责情况, 依据《中央企业经济责任审计管理暂行措施》(国资委第7号令)及相关要求, 制订本措施。
第二条 集团企业系统各企业责任人经济责任审计工作, 适应本措施。
第三条 本措施所称经济责任审计, 是指对企业责任人任职期间推行经济责任情况所进行监督和评价活动, 包含对其所在企业资产、 负债、 损益真实性、 正当性和效益性验证; 对其实施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和集团企业规章制度情况及相关行为评价; 对其应负经济责任界定。
第四条 本措施所称企业, 是指集团企业各分企业、 子企业所管理和所属企业, 各直属企业。
第五条 本措施所称企业责任人, 是指根据干部管理权限, 由集团企业任免(推荐)管理企业厂长、 总经理。
第二章 审计工作组织
第六条 经济责任审计遵照以下标准:
(一)“谁任免(推荐)、 谁审计”, “统一管理、 分级负责、 下审一级”标准;
(二)以事实为依据, 以国家法律法规和集团企业规章制度为准绳, 实事求是、 客观公正标准。
第七条 下列情况, 应该组织开展经济责任审计:
(一)企业责任人离任或任期届满;
(二)企业发生重大财务异常情况, 如发生债务危机、 长久经营亏损和合并、 分立、 破产、 拍卖等重大经济事件时, 应组织专题经济责任审计;
(三)因为工作需要, 对离任或任期届满企业领导班子其它组员(不含企业责任人), 进行对应经济责任审计;
(四)集团企业依据需要确定其它项目。
第八条 未经审计, 不得解除企业责任人任期内经济责任, 调离集团企业系统, 不得办理相关调离手续。
第九条 集团企业审计部归口管理经济责任审计工作, 推行下列职责:
(一)依据国家法律法规及相关部门要求, 制订经济责任审计制度和措施, 报集团企业审定并公布实施;
(二)编制并组织实施集团企业经济责任审计计划;
(三)对发生重大财务异常情况企业, 组织开展专题经济责任审计;
(四)指导和督促集团企业系统各企业根据相关要求开展经济责任审计工作。
第十条 经济责任审计采取以下方法:
(一)根据集团企业联合审计措施, 由集团企业直接抽调企业内部审计人员, 组成审计组并实施审计。
(二)根据集团企业审计计划, 由集团企业各分企业、 子企业牵头, 组织实施审计。
(三)依据工作需要, 根据《中国大唐集团企业委托审计管理措施》, 聘用社会审计组织实施审计。
第十一条 根据关键性标准, 企业本部及关键子企业要纳入经济责任审计范围, 对其它子企业审计, 其户数不得低于50%, 审计资产量不得低于被审计企业资产总额70%。
第十二条 经济责任审计能够和例行审计、 专题审计或审计调查结合进行, 在确保审计结果客观公正基础上, 能够利用相关审计结果或审计工作资料, 避免反复审计。
第三章 审计工作内容
第十三条 经济责任审计内容, 关键包含企业责任人任职期间下列情况:
(一)企业经营结果真实性和财务收支合规性;
(二)企业资产质量及经营绩效变动情况;
(三)企业责任人对企业相关经营活动和重大经营决议负有经济责任;
(四)企业实施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和集团企业规章制度情况。
第十四条 企业经营结果真实性是指企业会计核实是否正确, 财务决算是否完整, 经营结果是否可靠。 关键内容包含:
(一)企业会计核实是否正确、 真实, 是否存在经营结果不实问题;
(二)企业决算汇报是否符合编报要求, 是否存在有意编造虚假决算等问题;
(三)企业采取会计确定标准和计量方法是否正确, 是否存在随意变更或滥用会计估量和会计政策, 编造利润、 粉饰业绩等问题。
第十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