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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法证据排除规则.doc

上传人:陈潇睡不醒 2020/12/31 文件大小:37 KB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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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档介绍

文档介绍:非法证据排除规则
非法证据及非法证据排除规则概述
非法证据排除规则源自于英美法,于20世纪初产生于美国。
(一)非法证据
   何谓非法证据,《牛津法律词典》有个关于“非法获得证据”的词目,其释义为“通过某些非法手段而获得的证据”,我国《诉讼法大词典》列有“非法证据”的词目,释义为“不符合法定来源和形式的或者违反诉讼程序取得的证据”。非法证据包括两种情形:一是用非法方法获得的言词证据;二是用非法手段获得的实物证据。
(二)国外的非法证据排除规则立法
    现代国家均禁止非法取证。对非法取证的主体的处理一般都通过实体法和内部的职业道德、纪律予以制裁。对于言词证据,英、美、德、日、意等国均明确规定,非法取得的言词证据一律不能进入诉讼程序,不得作为定案根据。但对非法取得的实物证据在程序上的处理则大相径庭,即便是同法系的国家,做法也各不相同。下面介绍几个主要国家的做法。
    1、美国,采取严格排除法。即违反联邦宪法的有关规定获得的证据在审判时一律不予采纳,又根据“毒树之果”理论,用最初非法获得的证据为线索而获得的证据也同样在排除之列,但近些年来,面对日益增多的犯罪活动,美国开始放弃极端做法,增加了“最终或必然发现的例外”“善意的例外”,之后又有了“独立来源”“公共安全”等例外。
    2、英国,采取衡量采证法。以公正原则为出发,授予法官较大的自由裁量权,对于非法取得的证据是否维护了公正进行取舍。法官的职责,一方面,“对于在法庭上提出的证据,不应就警察或起诉方获得证据的方式问题,对他们施加惩罚权力。如果证据是非法取得的,可以按民法实行民事补偿;如果证据是合法取得的,但违反了警察行为准则,这是由警察当局去处理的问题。”另一方面,法官的自由裁量权通过“女王诉桑”这一判例,确立在刑事审判中,如果初审法官认为证据不利作用超过了它提供证明的价值,那么,法官有不采纳这种证据的自由裁量权。
    3、德国,采取部分排除法。以宪法关于人的尊严是不可侵犯的与“法治国家”的理念为基点,德国总的来说确立了非法证据排除规则,在具体适用时,法官对侵犯人的尊严和自由所取得的证据原则上予以禁用,只有对重大犯罪时才能有所让步。
    4、日本,采取限制排除法。二战后,日本深受美国的影响,学说上开始主张确立非法证据排除规则,但最高法院对此态度慎重,直到1978年最高法院才依据宪法通过判例确认了非法证据的有条件的排除规则。
5、意大利。排除加例外。1988年制定的刑事诉讼法典将排除非法手段获得的证据确立为证据的一项基本原则。意大利在采纳美国式的非法证据排除规则方面走在了其他大陆法系国家的前面,但与美国不同,意大利的非法证据排除规则的例外情况比较突出:如《意大利统一警察法》规定:司法警察在任何情况下均可以对那些可能藏匿武器的处所进行无证搜查,无须得到预审法官的批准。这样司法警察在寻找武器而进行的搜查中即使违反了刑事诉讼法的规定,他所获得的证据也可以采纳。因为这种违法是为了“维护公共利益”。
(三)中国有关非法证据排除规则的立法
公检法以刑讯、威胁、引诱、欺骗等手段取得的证人证言、被害人陈述、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供述,不能作为起诉定案的依据。
《规则》第265条 检察院审查起诉部门在审查中发现侦查人员以非法方法收集犯罪嫌疑人供述、被害人陈述、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