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档介绍:EF-2010-0101 合同编号: 湖北省乘用汽车租赁合同出租方承租方担保方湖北省工商行政管理局制使用说明 1 、本合同文本为示范文本,可作为签约文本。签约之前, 当事人应仔细阅读合同内容。 2、本合同表述的乘用车指主要用于载运乘客及随身行李和临时物品的 9 座以下汽车。 3、本合同文本中相关条款留有空白项、空白行,供当事人自行约定, 采用手写方式填补。选项条款, 以划“√”方式选定, 未被选定的, 在空格部位打“×”以示删除。合同生效后, 本合同各条款视为双方协商一致。 4 、本合同文本表述的资金单位“元”为人民币“元”。 5、本合同由湖北省道路运输行业协会起草, 湖北省工商行政管理局监制。对合同条款理解不一致的,可向湖北省道路运输行业协会提出咨询,咨询电话: 027-96595-1 。 6 、北京盈科(武汉)律师事务所参与了本合同的制定。关于对本合同的建议,请您向盈科律师事务所反馈。盈科律师事务所电话: 027 — 51817778-3050 , 电子邮箱: lawyeryingke@ 湖北省乘用汽车租赁合同本合同当事人出租方: (以下称甲方) 承租方: (以下称乙方) 担保方: (以下称丙方)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和关于道路运输方面的法律法规, 经平等协商,当事人就乘用汽车租赁有关事项,达成以下协议。第一条车辆与租金甲方租赁给乙方的乘用汽车相关信息及租金情况如下: 车型车牌号颜色发动机号车架号带驾驶员保证金(元) 行驶区域(公里) 租金单价(元) 租赁期间租金总额(元) 第二条车辆资质与交接检验甲方提供的租赁车辆必须设备正常、车况良好、证件齐全有效, 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对租赁汽车的规定。租赁车辆的保险应当有: 机动车交强险、不低于万元的第三者责任险、车辆损失险、承运人责任险、第三者责任险不计免赔、车辆损失险不计免赔和车上人员险。乙方提供真实合法的驾驶证、身份证、户籍簿( 护照), 企业承租的提交营业执照,单位承租的提供相关证明材料。租赁车辆交接前,双方应共同查验租赁车辆,逐项填写租车单、验车单(附后)。租赁车辆交接一般在甲方经营场所进行。乙方有特殊要求的,协商交接地点为。交接以双方签字为准。第三条保证金缴纳与返还租用乘用车辆,乙方向甲方缴纳车辆保证金元/ 辆;乙方自驾的,同时缴纳自驾交通违章保证金元/ 辆。租期届满, 乙方可用车辆保证金冲抵租金, 但乙方用保证金提供租车担保的,在租赁车辆归还前保证金不得充抵租金。租期届满,甲方验车确认车辆完好, 行驶区域在湖北省内的,自租赁车辆归还满 60 日后,甲方确认乙方使用租赁车辆未发生交通违章行为, 甲方归还交通违章保证金; 行驶区域在湖北省外的, 自租赁车辆归还满 120 日后, 甲方确认乙方使用租赁车辆未发生交通违章行为的,甲方归还交通违章保证金。第四条用车超程与还车延迟租赁车辆在租赁期间每 24 小时行驶不应超过公里, 超过部分乙方按每公里元向甲方支付超驶费。乙方归还租赁车辆延迟的, 延迟?归还车辆 2 小时, 乙方向甲方支付延迟归还车辆费用元,延迟归还租赁车辆超过小时的, 乙方按全天租金标准向甲方支付租金。因甲方引起的迟延除外。第五条费用支付方式车辆租金及保证金按第种方式支付: (1) 现金支付;(2)转帐支付;(3) 银联 POS 机支付;(4) 网络支付;(5) 其它。第六条驾驶员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