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 32
文档名称:

硕士学位论文.doc

格式:doc   大小:118KB   页数:32页
下载后只包含 1 个 DOC 格式的文档,没有任何的图纸或源代码,查看文件列表

如果您已付费下载过本站文档,您可以点这里二次下载

分享

预览

硕士学位论文.doc

上传人:sssmppp 2021/1/1 文件大小:118 KB

下载得到文件列表

硕士学位论文.doc

文档介绍

文档介绍:硕士学位论文
滥用职权罪疑难问题研究
Study on difflcult problems in crime of breach of privilege
作者姓名: 曹建
指导教师: 张武举 副教授
西南政法大学
Southwest University of Political Science and Law
内容摘要
滥用职权罪是97年刑法新增的一个罪名,但是刑法条文对该罪规定得过于简略, 使得理论界和实务界对该罪司法认定过程屮存在的一些问题产生了诸多争议。基于此, 木文选择了其屮争议较大的几个疑难问题作为研究的重点,包括滥用职权罪主体的界 定、滥用职权行为的表现、该罪的罪过形态、与玩忽职守罪的界限以及与受贿罪发生交 织时的罪数认定等,力争在总结和分析先前理论的基础丄,提岀自己的见解,为解决司 法实践屮的问题尽一点绵薄之力。同吋,木文也提出了滥用职权罪立法丄的一些缺陷, 并对完善措施进行了探讨。
本文分为三个部分,共计二万余字。
第一部分主要介绍了滥用职权罪的立法沿革,纵观我国的刑事立法活动,滥用职权 罪经历了从最初的以玩忽职守罪代罚到后來独立成罪的过程。
第二部分是文章的主体部分,分别论述了滥用职权罪司法认定过程屮出现的五个极 具争议的疑难问题。
第一是滥用职权罪主体界定的争议。刑法规定滥用职权罪的主体是国家机关工作人 员,对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如何界定这一问题,学界存在较大分歧,主要有“身份说J 财 产性质说”、“单位性质说”、“公务说”、“身份与公务兼具说”、“新公务论”等观点。通 过分析,笔者认为只有“身份与公务兼具说"才能准确揭示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的内涵, 其他观点会不适当地扩大或缩小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的范围,不足以采纳。
第二是滥用职权行为表现形式及类型的争议。关于滥用职权行为的表现形式,学界 存在肯定说和否定说的观点,否定说主要从“滥用”的字面含义、行政诉讼屮将滥用职 权行为与行政不作为区别对待等角度进行说理。但是,这样的论证是片面的,没有抓住 故意放弃职守行为的本质,应为血不为也是对职权的滥用,滥用职权行为应包括不作为 的形式。学界对滥用职权行为的类型存在“两类型说"、“三类型说”、“四类型说"等观 点,通过比较分析各种观点的利弊,从有利于司法实践对滥用职权行为的认定出发,本 文采用了“三类型说”,即将其分为不当地行使职权范围内的权力,超越职权或者故意 不履行职责三种类型。
第三是滥用职权罪的罪过形式及内容的争议。对于该罪的罪过形式,学界主要有以
下几种观点严巨接故意论°'、间接故意论”、直接故意和间接故意并存论”、过失论”、 “间接故意或过失论“。我国刑法理论的通说认为,只有存在特定n的的犯罪才不能由 间接故意构成,而滥用职权罪显然不属于具有特定h的的犯罪,那么就没有理由在滥用 职权罪的罪过形式半屮排除间接故意。如果滥用职权行为排除直接故意,那么对直接故 意的滥用职权行为就貝能以其他犯罪论处或者宣告无罪,这样的结论显然更不妥半。所 以“直接故意论''和“间接故意论”的观点都不够全面。支持“过失论”的学者主要从 该罪的法定刑出发,认为如果滥用职权罪的罪过形态为故意,在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滥用 职权造成重大损失的情况下,对行为人处以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的刑罚明显过 轻,难以做到罚当其罪。但是,笔者认为,从该罪的立法沿革来看,立法者当初将滥用 职权罪从玩忽职守罪分离出來,是出于实践屮滥用职权行为与玩忽职守行为在主观方面 存在差界的考虑,而不是仅仅因为两者客观行为表现的差界,因为立法不可能将不作为 形式的危害行为规定为此罪,而将作为形式的危害行为规定为彼罪。另外,“过失论” 以法定刑的设置较轻为依据倒推滥用职权罪的罪过形式只能是过失,这样的推理顺序似 乎存在问题,因为罪质的轻重决定刑罚的轻重,罪在前刑在后,刑罚的轻重不应当成为 罪质的决定因素。刑法对滥用职权罪的基础刑只规定了 3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这 样的刑罚确实较轻,但也只能说明立法在对该罪的刑罚设置上存在缺陷,不能依此认为 滥用职权罪的罪过形式就是过失。“间接故意或过失论"认为,滥用职权罪主观上既可 以是间接故意也可以是过失,但是该观点违背了刑法的基本理论,因为一个基本的犯罪 构成不可能同吋存在两种性质对立的罪过形式,所以该观点也不科学。在以上诸多观点 屮,笔者赞同“直接故意和间接故意并存论”的观点,其他观点都不足以合理解释滥用 职权罪的罪过形式。
对于滥用职权罪的罪过内容,理论界也存在多种表述。笔者赞同通说的观点,滥用 职权罪的罪过内容应当表述为: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明知滥用职权行为会产生使公共财 产、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危害后果,仍然希望或放任该危害后果的发生。
第四是滥用职权罪与玩忽职守罪界限的争议。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