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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岛市城市区域环境噪声标准适用区域划分规定.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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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岛市城市区域环境噪声标准适用区域划分规定.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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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档介绍

文档介绍:青岛市城市区域环境噪声标准适用区域划分规定
道路红线是建筑红线一部分。建筑红线由道路红线和建筑控制线组成。道路红线是城市 道路(含居住区级道路)用地的规划控制线;建筑控制线是建筑物基底位置的控制线。基 地与道路邻近一侧,-•般以道路红线为建筑控制线,如果因城市规划需要,主管部门可在 道路线以外另订建筑控制线,-•般称后退道路红线建造。任何建筑都不得超越给定的建筑 红线。《民川建筑设计通则》(JGJ37-87)规定建筑物的台阶、平台、窗井、地下建筑 及建筑基础,除基地内连通城市管线以外的具它地下管线不允许突出道路红线。允许突出 道路红线的建筑突出物::(1) 2米以上允许突出窗扇、窗罩,突 出宽度不大于0. 4米;(2) 2. 50米以上允许突出活动遮阳,突出宽度不应大于人行道 宽度减1米,并不应大于3米;(3) 3. 50米以上允许突出阳台,凸形封窗、雨棚、挑 檐,突出宽度不应人于1米;(4) 5米以上允许突出雨棚、挑檐,突出宽度不应人于人行 道宽减1米,并不人于3米。:(1) 2. 50米以上允许突出窗 扇、窗罩,突出宽度不应大于0・4米;(2) 5米以上允许突出雨棚、挑檐,突出宽度不 应人于1米。
青岛市城市区域环境噪声标准适用区域划分规定
(1995年12月29日青岛市人民政府发布)
第一条为控制城市噪声污染,改善和提高城市声环境质暈,依据国家《城市区域环境 噪声适用区划分技术规范》(G B / T 1 5 1 9 0 — 9 4 )和木市城市总体规划及
分区规划,结合木市坏境噪声污染分布现状及特点,制定木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木市市南区、市北区、四方区、李沧区、崂山区、城阳区、黄岛 区的城市规划区。
第三条本规定引用标准是《城市区域环境噪声标准》(G B 3 0 9 6 — 9 3 )和《铁 路边界噪声限值及测量办法》(GB1 2525 — 90)。
第四条 各类噪声标准适用区域:
(一) 0类标准适用区域:疗养区、高级宾馆区和别墅区等特别需要安静的区域。
(二) 1类标准适用区域:居民区、文教区、居民集屮区以及机关、事业单位集屮的区 域。
(三) 2类标准适用区域:居住、商业与工业混合区,规划商业区。
(四) 3类标准适用区域:规划T业区和业L1形成的工业集屮地带区。
(五) 4类标准适用区域:城市道路中交通干线两侧区域;穿越城区的内河航道两侧区 域;穿越城区的铁路主、次干线和轻轨交通道路两侧区域。根据各类噪声标准划分的适 用区域见附件。
第讥条各类噪声标准适用区域应执行的噪声标准值:
(一)
0类标准适川区域:昼间5 0分贝
(A);夜间4 0分贝
(A)
(二)
1类标准适川区域:昼间5 5分贝
(A);夜间4 5分贝
(A)
(三)
2类标准适用区域:昼间6 0分贝
(A);夜间5 0分贝
(A)
(四)
3类标准适用区域:昼间6 5分贝
(A);夜间5 5分贝
(A)
(五)
4类标准适川区域:昼间7 0分贝
(A );夜间5 5分贝
(A)
第六条4类噪声标准适川区域屮的道路交通丁线两侧区域按下列规定划分:
(一) 高于三层楼房以上(含三层)或高度在1 (J米以上(含1 0米,不计层数)的临 街建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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