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档介绍:《植物检疫条例》(农业部分)行政处罚裁量标准
序号
行政处罚依据
项
裁量
阶次
违法行为表现情形
行政处罚标准
1
第二十五条 有下列违法行为之一,尚未构成犯罪的,由植物检疫机构处以罚款:
(一)在报检过程中故意谎报受检物品种类、品种,隐瞒受检物品数量、受检作物面积,提供虚假证明材料的;
(二)在调运过程中擅自开拆检讫的植物、植物产品,调换或者夹带其他未经检疫的植物、
植物产品,或者擅自将非种用植物、植物产品作种用的;
第二十五条: (一)在报检过程中故意谎报受检物品种类、品种,隐瞒受检物品数量、受检作物面积,提供虚假证明材料的;
一般
违法行为
在报检过程中故意谎报受检物品种类、品种,隐瞒受检物品数量、受检作物面积,提供虚假证明材料,未引起疫情扩散,责令改正期限内能够改正的;
属于非经营活动的,处以300元以下罚款。属于经营活动的,有违法所得的,处以违法所得1倍以下罚款,但最高不超过30000元;没有违法所得的,处以3000元以下罚款。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赔偿。
(三)伪造、涂改、买卖、转让植物检疫单证、印章、标志、封识的;
(四)违反《植物检疫条例》第七条、第八条第一款、第十条规定之一,擅自调运植物、植物产品的;
(五)违反《植物检疫条例》第十一条规定,试验、生产、推广带有植物检疫对象的种子、苗木和其他繁殖材料,或者违反《植物检疫条例》第十三条规定,未经批准在非疫区进行检疫对象活体试验研究的;
(六)违反《植物检疫条例》第十二条第二款规定,不在指定地点种植或者不按要求隔离试种,或者隔离试种期间擅自分散种子、苗木和其他繁殖材料的。
罚款按以下标准执行:
对于非经营活动中的违法行为,处以1000元以下罚款;对于经营活动中的违法行为,有违法所得的,处以违法所得3倍以下罚款,但最高不得超过30000元;没有违法所得的,处以lO000元以下罚款。
有本条第一款(二)、(三)、(四)、(五)、(六)项违法行为之一,引起疫情扩散的,责令当事人销毁或者除害处理。
有本条第一款违法行为之一,造成损失的,植物检疫机构可以责令其赔偿损失。
有本条第一款(二)、(三)、(四)、(五)、(六)项违法行为之一,以赢利为目的的,植物检疫机构可以没收当事人的非法所得。
 
严重
违法行为
报检过程中提供虚假证明材料,谎报受检物品种类、品种,隐瞒受检物品数量或受检作物面积,未引起疫情扩散,责令改正期限内没有改正的;
属于非经营活动的,处以300-700元罚款;属于经营活动的,有违法所得的,处以违法所得2倍以下罚款,但最高不超过30000元;没有违法所得的,处以3000~7000元罚款。
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赔偿。
特别严重违法行为
报检过程中提供虚假证明材料,谎报受检物品种类、品种,隐瞒受检物品数量或受检作物面积,引起疫情扩散的;
属于非经营活动的,处以700-1000元罚款;属于经营活动的,有违法所得的,处以违法所得3倍以下罚款,但最高不超过30000元;没有违法所得的,处以7000~10000元罚款。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赔偿。
第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