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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先比对后抵扣”管理办法.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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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先比对后抵扣”管理办法.doc

上传人:1449388646 2014/6/15 文件大小:0 KB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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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先比对后抵扣”管理办法.doc

文档介绍

文档介绍: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
“先比对后抵扣”管理办法
(试行)
第一条为了加强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以下简称海关缴款书)的管理、堵塞税收征管漏洞,以及规范海关缴款书稽核工作,保证海关缴款书稽核比对工作的正常运行,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部分地区试行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先比对后抵扣”管理办法的通知》(国税函〔2009〕83号),制定本管理办法。
第二条市局流转税管理处负责制定海关缴款书“先比对后抵扣”相应的管理办法和海关缴款书稽核系统的推行。市局信息中心负责海关缴款书稽核系统(以下简称稽核系统)运行维护,保障网络通畅。
各区(分)局负责本局海关缴款书“先比对后抵扣”管理工作的实施,用户维护等有关工作。
第三条各区(分)局办税服务厅设数据采集岗和复核岗。
数据采集岗负责以下工作:
(一)在稽核系统采集纳税人申请稽核的海关缴款书的电子数据。
(二)受理纳税人核对申请,核对纳税人的海关缴款书原件、复印件和申请是否一致,一致则受理并提交复核。
复核岗负责复核数据采集岗提交复核的纳税人核对申请。
第四条自2009年4月1日起,增值税一般纳税人(以下简称纳税人)进口货物取得属于增值税扣税范围的海关缴款书,应当在开具之日起90天内,逐票填写《海关完税凭证抵扣清单》,并将载有《海关完税凭证抵扣清单》电子数据的软盘(或其它存储介质)报送税务机关申请稽核比对。逾期未申请的不予抵扣进项税额

纳税人采集错误且未超过报送期限的海关缴款书,可重新采集申请稽核比对。
第五条数据采集岗受理纳税人报送的电子数据,运用稽核系统对海关缴款书电子数据进行校验,经校验无误的予以接收,并向纳税人提供《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数据接收结果通知书》(附件二)及《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数据接收结果清单》。
纳税人通过网上报送海关缴款书电子数据的,自行打印《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数据接收结果通知书》及《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数据接收结果清单》。
第六条稽核系统定期对纳税人报送的海关缴款书电子数据进行稽核比对,每月月末汇总当月海关缴款书稽核比对结果。主管税务机关于每月申报期内向纳税人提供上月《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稽核结果通知书》(附件三)。
纳税人可通过我局电子申报软件报送海关缴款书电子数据,可通过我局电子申报软件下载稽核结果,并自行打印上月《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稽核结果通知书》。
《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稽核结果通知书》作为申报附列资料,纳税人在办理申报时一并报送。
第七条稽核结果为相符的海关缴款书,纳税人应在取得稽核结果的当月申报抵扣,逾期不予抵扣。
第八条申报前台在受理纳税人增值税纳税申报时,系统自动进行以下审核工作:
(一)审核《增值税纳税申报表附列资料(二)》中“海关缴款书”(第5栏)“是否有数据,如有数据,检查是否报送《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稽核结果清单(稽核相符)》;
(二)审核《增值税纳税申报表附列资料(二)》“海关缴款书”(第5栏)中“税款金额”栏数据是否小于或等于《缴款书稽核结果清单(稽核相符)》中“税款金额”栏数据。
(三)审核《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稽核结果清单(稽核相符)》中“税款金额”栏数据是否等于稽核系统稽核相符“税款金额”。
主管税务机关审核时发现纳税人未报送《缴款书稽核结果清单(稽核相符)》或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