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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连市城市市容管理条例.doc

上传人:xxj16588 2016/5/4 文件大小:0 KB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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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连市城市市容管理条例.doc

文档介绍

文档介绍:大连市城市市容管理条例大连市人大常委会( 颁布单位) 19941125( 颁布时间) 19950301( 实施时间) 大连市城市市容管理条例( 1994 年 10月 27 日辽宁省大连市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三次会议通过 1994 年 11月 25 日辽宁省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一次会议批准 1995 年3月1 日起施行) 第一章总则第二章道路街巷容貌管理第三章建筑物和构筑物容貌管理第四章施工场地容貌管理第五章广告牌匾容貌管理第六章停车场和车辆容貌管理第七章罚则第八章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城市市容管理, 建设整洁、优美、文明的现代化城市, 促进经济建设和社会事业的发展,依据国家有关法规,制定本条例。第二条本条例所称城市市容, 是指城市中的道路街巷、建筑物和构筑物、广告牌匾、施工场地、停车场和车辆等的容貌。第三条本条例适用于大连市城市建成区及建制镇内的一切单位和个人。第四条市及区、市、县人民政府应加强对城市市容的建设和管理, 并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中组织实施。城市市容的规划、建设和管理, 应当符合城市总体规划和国家规定的城市容貌标准,坚持社会效益、经济效益和环境效益相统一的原则, 保护城市海滨山水和历史文化遗址等自然、人文景观特色。第五条城市市容管理实行统一领导、分级负责、专业人员管理与群众管理相结合的原则。第六条大连市城市建设管理局是本市城市市容行政主管部门, 负责全市的城市市容的指导、监督和管理工作, 其所属的城市市容管理部门按其职责分工做好日常检查管理工作;区、市、县城建管理部门负责本辖区内的城市市容管理工作。街道办事处和建制镇人民政府应组织群众性的监督队伍, 负责本地区内的市容管理工作。各级规划土地、环境保护、工商、公用、公安、电业、邮电等部门应按照职责分工, 与城市市容行政主管部门密切配合, 共同做好城市市容的管理工作。第七条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维护城市市容整洁、优美、文明的义务, 并有权劝阻和控告违反市容管理法律、法规和本条例的行为。第八条各级人民政府和城市市容行政主管部门, 对在城市市容维护和管理工作中做出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应给予表彰和奖励。第二章道路街巷容貌管理第九条设在道路街巷地面和地上的供水、排水、供气、供热、供电、邮电、环卫、交通等各类公共设施, 其产权单位或管理部门应经常检修,保持完好、整洁,不得缺损。第十条市容管理部门和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应加强对设置在道路街巷的临时集贸市场和摊点的容貌管理。经批准设置的集贸市场,要按批准的范围设立明显的界限和隔离设施,并保持摊床整洁。经批准设立的摊点应使用由市容管理部门和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统一指定样式的经营设施,不得擅自改变经营地点、扩大经营场地范围, 并不得影响原有商业网点的正常经营。第十一条城市干道两侧道路红线外的建筑物前, 应该根据需要和可能, 选用透景、半透景的围墙、栅栏或者绿篱、花坛(池)、草坪等作为分界线,美化城市。第十二条城市中的各类绿地、护栏应保持整洁、美观, 其造型植物、攀缘植物和绿篱, 应保持造型完整; 城市的行道树应排列整齐, 缺株枯死的,产权单位和责任单位应及时补植、修整。第十三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在道路街巷及其两侧堆放物料、搭建建筑物和构筑物等;不得在干道两侧挂钩拉绳晾晒物品。第三章建筑物和构筑物容貌管理第十四条新建、改建、扩建的建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