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黑龙江省预算管理条例.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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黑龙江省预算管理条例.doc

文档介绍

文档介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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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单位】80801
【发布文号】
【发布日期】1991-03-13
【生效日期】1991-03-13
【失效日期】
【所属类别】地方法规
【文件来源】中国法院网
黑龙江省预算管理条例
(1991年3月13日黑龙江省第七届
人民代表大会第四次会议第三次大会通过)
目录
第一章总则
第二章预算管理职权、职责
第三章预算、决算的编制
第四章预算、决算的审批
第五章预算的执行和监督
第六章法律责任
第七章附则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第一条为加强预算管理,使预算的管理工作规范化、制度化,根据国家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第二条预算管理包括预算的编制和审批、预算的执行、调整和监督;决算的编制和审批。
第三条第三条本条例适用于省、市、县(市、区)、乡(镇)各级预算的管理。
第四条第四条全省总预算由省本级和各市预算组成;市、县(市、区)、乡(镇)预算由本级和下一级预算组成。
省、市、县(市、区)、乡(镇)本级预算由本级直属单位和部门的预算(财务计划)组成。
第五条第五条各级预算经本级人民代表大会批准后,不经法定程序决定,不得变更。
第六条第六条各级预算、决算实行日历年制,自公历1月1日起至12月31日止。
第七条第七条各级预算、决算中的财政收入和支出以人民币元为单位。
第二章预算管理职权、职责
第八条第八条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乡镇人民代表大会主席团)在预算管理上行使下列职权:
(一)监督同级人民政府贯彻执行国家预算法律、法规;
(二)人民代表大会审查和批准本行政区域的预算;
(三)人民代表大会审查和批准本行政区域的决算;
(四)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乡镇人民代表大会主席团)监督本行政区域预算的执行;
(五)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乡镇人民代表大会主席团)决定本行政区域预算的部分变更;
(六)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撤销本级人民政府和下一级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乡、镇人民代表大会主席团)关于预算不适当的决定或决议;
(七)乡镇人民代表大会主席团撤销本级人民政府关于预算不适当的决定或决议。
第九条第九条各级人民政府在预算管理上具有下列职责:
(一)贯彻执行预算法律、法规和政策;
(二)提出本行政区域的预算草案;
(三)提出本行政区域的决算草案;
(四)组织本行政区域预算的执行;
(五)提出本行政区域预算的部分变更方案;
(六)监督本级人民政府各部门、各单位及下级人民政府预算的执行;
(七)改变或撤销本级人民政府各部门、各单位及下级人民政府关于预算不适当的规定;
(八)定期向同级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乡镇人民代表大会主席团)报告预算执行情况。
第十条第十条各级人民政府的财政部门是预算管理的职能部门,具有下列职责:
(一)贯彻执行预算法律、法规和政策;
(二)编制本行政区域预算草案;
(三)编制本行政区域决算草案;
(四)具体组织和监督预算(财务计划)的执行;
(五)拟订本级预算的部分调整方案,批准本级各部门、各单位预算(财务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