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扬州市市区城市规划技术管理规定.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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扬州市市区城市规划技术管理规定.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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扬州市市区城市规划技术管理规定.doc

文档介绍

文档介绍:扬州市市区城市规划技术管理规定
关于加强市区城市规划技术管理的意见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各委、办、局(公司),市各直属单位:
为进一步明确城市规划中的技术标准,规范我市城市规划管理行为,保证 城市规划的顺利实施,经市政府常务会研究同意,现就加强市区城市规划 技术管理提出如下意见:
一、关于城市道路、公路、铁路(红线)的规划管理技术规定
(一)建筑物退让城市道路、公路、铁路(红线)距离的规定。
1、建筑退让城市道路规划红线距离的规定。为保证建筑地下基础或地下 室的施工不致影响城市道路各类管线的安全运营,保持建筑物人流和车辆 的出入、集散不影响城市道路交通通畅,并形成开敞的城市空间环境,沿 城市道路建筑应按道路功能、路幅宽度以及建筑物类别、高度、体量,确 定其后退道路红线的距离,最小后退距离按下表控制。
建筑物后退城市道路规划红线最小距离(米)
建筑高度(H)
后退距离(S) H<24米24米WHV50米H250米
道路宽度(W)
W250 米 20 25 30 40 米WWV50 米 15 20 25
30 米WWV40 米 10 15 20
20 米WWV30 米 5 10 15
WV20 米 3 8 15
注:1、高低层组合的建筑后退距离按建筑不同高度分别控制,在确定建 筑的具体退让应综合考虑城市景观的整体协调。
2、老城区及旧城改造地段可以适当减少退让的最小距离。
同时要求沿城市道路两侧新建、改建建筑物的控制高度(H)不得超过规 划道路的红线宽度(W)加建筑后退距离(S)之和的1・5倍,
(W+S) o
2、建筑退让公路规划红线距离的规定。为保证公路运输安全、通畅,形 成良好的交通景观环境,防止沿公路无序开发,新建建筑物(交通管理及 附属设施除外)应按规定要求退让公路规划线(两侧边沟外缘),具体为: 高速公路、国道、省道不少于100米,县道不少于50米,乡道不小于 30米。退让空间内需布置公路绿化隔离绿带的,隔离绿带宽度详见相关 绿线管理规定。在城市规划建设用地范围内的非封闭式公路,建筑退让按 城市道路红线要求执行。
3、建筑退让铁路线距离的规定。为保证铁路安全运行,并减轻对周边环 境影响,两侧新建建筑物(铁路站台及其附属设施除外)退让铁路干线的 距离不小于100米,退让铁路支线的距离不小于30米。在退让空间内 设绿化隔离带,具体隔离带宽度同时符合相关绿线管理规定。
(二)关于城市道路及城市道路交叉口的管理技术规定。
1、 城市道路设计应严格遵循《城市道路交通规划设计规范》及相关规范, 市区新实施(整治道路有条件的)的次干路以上等级道路应按规范设置港 湾式公交站台;城市道路交叉口应根据相关道路的等级、分向流量、公共 交通站点的设置、交叉11周边用地的性质,确定交叉11的形式及其用地范 围。城市道路(次干道以上及重耍的支路)平面交叉口的进出口应设展宽 段,增设右转弯车道,并相应增加车道条数。
2、 为保证城市道路交叉口处的行人顺利、安全通行,市区新实施道路(整 治道路有条件的)凡宽度$40米的,需在交叉口处、快慢车道间设置安 全岛,以渠化交通,确保交叉口的通行秩序及行人安全。
二、关于电力线(黑线)及其它管线的规划管理技术规定
(一)关于电力线的管理技术规定。
1、建筑退让电力线路距离的规定。为保证电力线运营安全和建筑物的使 用安全,新建建筑物应根据电力规范要求距离退让电力线路,形成电力线
路保护区,不允许在电力线路保护区内新建建筑物、构筑物。具体要求如
建筑物距架空电力线边导线最大风偏的安全距离(单位:米) 电压一般地区厂矿、城镇、集镇、村庄等
人11密集地区

1—10 千伏
35 千伏 10. 0 3. 0
66—110 千伏 4. 0
154—220 千伏 15. 0 5. 0
330千伏6. 0
500 千伏 20. 0 8. 5
电力电缆线路保护区为地下电缆线路地而标桩两侧各0- 75米所形成的两
平行线内的区域。
2、高压电力线路走廊规划。根据城市道路和用地布局,逐步调整、理顺 高压线路,线路原则上沿城市道路、河流、对外交通防护绿地平行布置, 形成相对集中、对城市用地和景观干扰较小的高压走廊,不得斜穿、横穿
地块,电力线路宜同沟埋设或同杆架设。具体由市供电部门会同市规划局 编制高压走廊规划,审定后作为今后高压电力线建设审批的依据。
沿城市主要景观道路、主要景观河道和城市中心区、风景名胜区、文物保 护范围等区域内的供电线路在改造和新建时宜采用地下电缆敷设。
(二)关于其它管线的管理技术规定。
1、 城市各类市政管线的建设必须由规划部门进行统一的规划管理,管线 设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