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档介绍:东莞市镇村集体经济
加快发展、加强管理、深化改革
系列文件汇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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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共东莞市委东莞市人民政府关于推动镇村集体经济转型升级加快发展的若干意见 1
中共东莞市委东莞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镇村集体经济管理的若干意见 15
中共东莞市委东莞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深化农村管理体制改革的若干意见 29
关于印发《东莞市农村(社区)集体经济统筹管理实施办法》的通知 35
东莞市农村(社区)集体资产管理实施办法
47
关于印发加快推进“三旧”改造促进产业转型升级的若干意见的通知
73
中共东莞市委文件
东委发〔2012〕24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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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共东莞市委东莞市人民政府
关于推动镇村集体经济转型升级
加快发展的若干意见
(2012年8月21日)
“十二五”时期是我市加快转型升级、建设幸福东莞、实现高水平崛起的关键时期。加快镇村集体经济转型升级、提质增效,着力壮大集约优质新型的物业型经济,积极发展完善城市功能的服务型经济,培育扶持稳健高效专业的投资型经济,对于持续深入推进经济发展、社会和谐与民生改善,增强基层组织的凝聚力和战斗力,具有重大的战略意义和现实作用。为进一步推动镇村集体经济增强发展动力、拓宽发展路径、创新发展模式、提高发展效益、降低发展成本、构建发展支撑,实现多元发展、整合发展、统筹发展和高效发展,提出如下意见。
一、着力壮大集约优质新型的物业型经济
(街道)、村(社区)在“三旧”改造中实施“工改工”并承接产业项目,对镇(街道)、村(社区)拥有的工业用地改造后不改变原用途,提高容积率的,可免交土地出让金和市收基础设施配套费;在符合相关技术规范的前提下,工业、仓储用地的容积率不设上限。对镇(街道)或村(社区)自行投建、自有产权、纳入省市“三旧”改造范围、建筑面积10000平方米及以上的“工改工”项目,完成竣工验收后,市财政根据竣工验收报告载明的建筑面积计算,分别按以下标准对相关镇(街道)、村(社区)给予补助:-(下限含本数,上限不含本数,下同)的,补助60元/平方米,每宗最高不超过200万元;-,补助80元/平方米,每宗最高不超过300万元;,补助100元/平方米,每宗最高不超过400万元。
(社区)将旧村、旧工业区改造为高科技产业园、创意产业园、科技企业孵化器(加速器)等创新型经济项目,建筑面积达10000平方米及以上的,竣工验收后可经属地镇(街道)审核,按市有关部门批准改造施工前6个月相关旧项目实收租金总额的50%,向市财政申请一次性给予改造、装修、招商期间的租金补助,每宗最高不超过300万元。
(街道)、村(社区)发展楼宇经济。对镇(街道)、村(社区)自行新建或改造建筑面积在5000平方米及以上的自有产权商务楼宇,按竣工验收图纸二层(含二层)以上部分建筑面积,给予每平方米100元的一次性补助,每宗最高不超过500万元。各镇(街道)与市有关职能部门要加强引导和服务,突出产业特色,抓好项目策划,实施定向招商。
“镇(街道)主导开发,镇(街道)、村(社区)合作分利”的发展机制,积极推进统租整合、成片改建、利益共享的合作开发模式,由镇(街道)对村(社区)的工业厂房等自有物业实行集中统租、改建装修、统一招商、腾笼换鸟,以大企业统租替换小企业分租,同时保障村(社区)原有的租金收益。相应开发项目适用本《意见》第1至3条奖励政策。
(社区)投资回购旧厂房、闲置地,用于集体经济承接新项目的,交易完成后由镇(街道)按国土证或土地交易合同中载明的用地红线核定其用地面积,由市财政给予每平方米50元的奖励,每宗最多不超过500万元。
,经批准将其集体建设用地转为国有建设用地后自行改造的,可以协议出让方式供地到集体经济组织或该集体经济组织成立的全资子公司。土地出让金按基准地价缴纳,扣除按规定计提的农业土地开发资金(15元/
平方米)后,余额归村(社区)。
(社区)通过整合相关地块实施连片拆除改造,发展产业项目,已取得项目开发权,改造方案已经市“三旧”办批准并办理了施工许可,在旧厂房拆除或旧地块平整后,市财政分别按相关合同、协议或国土证载明的用地面积,实施以下补助,每宗最多不超过500万元:以租赁形式取得开发权的,补助60元/平方米;以收购、回购、流转出让、划拨补办出让、完善征收手续后协议出让方式取得土地的,补助80元/平方米;对原有厂房自行改造的,补助40元/平方米。已按本《意见》第5条规定享受了市财政相关奖励的,不再给予相关地块的回购补助。同时,对村(社区)改造后自行建设的新厂房,报建环节应缴纳的市级行政事业性收费先按规定征缴,竣工验收后按征缴额的50%返拨给村(社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