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档介绍:西宁市暂住人口治安管理办法西宁市人民政府( 颁布单位) 19990213( 颁布时间) 19990301( 实施时间) 西宁市人民政府令第 22号( 文号) 西宁市暂住人口治安管理办法(1999年2月13日经西宁市人民政府第11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 第一条为加强暂住人口管理, 保障暂住人口的合法权益, 维护社会治安秩序,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条例》等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外国人、无国籍人、华侨和台、港、澳居民的暂住管理, 按有关规定办理。第三条本办法所称的暂住人口, 是指离开常住户口所在地, 在本市行政区域内居住3日以上的人员。第四条市公安局是本市暂住人口治安管理的主管机关。区公安分局、大通县公安局负责本辖区内暂住人口的治安管理工作, 公安派出所负责暂住人口的登记、发证等日常治安管理工作。工商、计划生育、卫生、劳动、教育、民政、房产、物价、财政、税务等部门及街道办事处, 应当按照职责分工, 协同公安机关做好暂住人口的治安管理工作。第五条机关、团体、部队、学校、企事业单位以及个体工商户、居(村)民, 应当按照“谁主管谁负责、谁用工谁负责、谁留住谁负责”的原则, 配合公安机关和有关部门做好对暂住人口的管理、教育和服务工作。居(村) 民委员会应当协助所在地公安派出所做好暂住人口管理工作。第六条拟在本市暂住3日以上的人员, 应在到达本市3日内, 按下列规定申报暂住登记: (一) 暂住在居(村) 民家中的, 由户主或暂住人持户主的户口簿和暂住人的居民身份证或其他身份证明到暂住地公安派出所办理; (二) 暂住在国家机关、社会团体、部队、企业、事业单位的, 由留住者持暂住人的居民身份证或其他身份证明到暂住地公安派出所办理; (三) 暂住在出租房屋的, 由房屋出租人或房屋代管人持房屋租赁合同和暂住人口居民身份证明到暂住地公安派出所办理; (四) 暂住在宾馆、饭店、招待所等旅馆的, 按照旅馆业治安管理有关规定办理旅客住宿登记; (五) 暂住在宗教场所或其他场所的宗教职业人员, 应到暂住所在地宗教主管部门及公安派出所办理。暂住在其直系亲属家中的, 由其亲属告知暂住地居(村) 民委员会或本单位保卫部门,不办理暂住登记。第七条正在服刑的劳改、劳教人员经监狱、劳动教养机关批准回家探亲的, 由本人持批准证明, 在到达本市24小时内, 到当地公安派出所申报暂住登记。第八条城市流浪乞讨人员,由民政部门按有关规定收容遣送。第九条拟在本市暂住1个月以上、年满16周岁从事劳务和生产经营活动的人员及宗教职业人员, 在申报暂住登记的同时, 还应当申领《暂住证》。第十条公安派出所在签发《暂住证》前, 应当查看育龄人员《流动人口计划生育证明》以及依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暂住人应当持有的其他证明; 对证件齐全, 符合暂住规定的, 应当于申请当日登记, 签发《暂住证》。第十一条暂住证为一人一证, 有效期限不超过12个月。有效期满需要继续暂住的, 应在期满前3日按照本办法第六条、第十条的规定申请延期, 延期不超过12个月; 延期期满后继续暂住的, 应当重新申领《暂住证》。《暂住证》在本市范围内有效。暂住人在本市范围内变更暂住地的, 应当持《暂住证》到现居住地公安派出所办理变更登记手续。《暂住证》遗失、损毁的, 暂住人应当向公安派出所报告, 补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