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档介绍:电力生产事故调查规程
1、 总则
为落实“安全第一, 预防为主”, 经过对人身、 电网、 设备事故调查分析和统计, 总结经验教训, 研究事故规律, 采取预防方法, 特制订本规程。
事故调查必需实事求是, 尊重科学, 做到事故原因不清楚不放过, 事故责任者和应受教育者没有受到教育不放过, 没有采取防范方法不放过(简称“三不放过”)。
事故统计汇报要立即、 正确、 完整; 事故统计分析应和设备可靠性分析相结合, 全方面评价安全水平。 统计和考评实施分级管理。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对本规程做出降低事故性质标准解释; 任何单位和个人对违反本规程、 隐瞒事故或阻碍事故调查行为有权越级反应。
本规程适适用于企业系统生产性企业和单位和管理生产性企业国家电力企业分企业(简称国电分企业)、 集团企业、 省(直辖市、 自治区, 下同)电力企业, 其它企业可参考实施。
生产性企业和单位指以发电、 供电、 输变电、 调度、 检修、 试验、 电力建设等为关键业务企业(包含多个经营企业)和单位。
本规程用于企业系统内部安全管理, 其事故定义、 调查程序、 统计结果、 考评项目不作为处理和判定民事责任依据。
2 事故(障碍)
人身事故
发生以下情况之一者定为电力生产人身伤亡事故:
(含生产性急性中毒造成伤亡, 下同)。
本企业聘用人员、 本企业雇用或借用外企业职员、 民工和代训工、 实习生、 短期参与劳动其它人员, 在本企业车间、 班组及作业现场, 从事电力生产相关工作过程中发生人身伤亡。
职员在电力生产区域内, 因为企业劳动条件或作业环境不良, 企业管理不善, 设备或设施不安全, 发生设备爆炸、 火灾、 生产建(构)筑物坍毁等造成人身伤亡。
职员在电力生产区域内因为她人从事电力生产工作中不安全行为造成人身伤亡。
职员从事和电力生产相关工作时, 发生本企业负相同及以上责任交通事故而造成人身伤亡。
职员或非本企业人员在事故抢险过程中发生人身伤亡。
两个及以上企业在同一生产区域从事和电力生产相关工作时, 发生由本企业负相同及以上责任本企业或非本企业人员人身伤亡。
非本企业领导含有法人资格企业(不管其经济形式怎样)承包和电力生产相关工作中, 发生本企业负以下之一责任人身伤亡:
1)资质审查不严, 承包方不符合要求;
2)开工前未对承包方进行全方面安全技术交底;
3)对危险性生产区域内作业未事优异行专门安全交底, 未对承包方安全方法进行审核和审查合格后未监督实施。
政府机关、 上级管理部门组织相关人员进行检验或劳动时, 在生产区域内发生本企业负有责任上述人员人身伤亡。
人身事故等级划分
一次事故死亡50人及以上者。
重大人身事故
一次事故死亡3人及以上, 或一次事故死亡和重伤10人及以上, 未组成特大人身事故者。
通常人身事故
未组成特、 重大人身事故轻伤、 重伤及死亡事故。
电网事故
特大电网事故
电网大面积停电造成下列后果之一者:
1)省电网或跨省电网减供负荷达成下列数值:
电网负荷 减供负荷
0MW及以上 20%
10000~0MW以下 30%或4000MW
5000~10000MW以下 40%或3000MW
1000~5000MW以下 50%或MW
2)中央直辖市全市减供负荷50%及以上; 省会城市及国家计划单列市全市减供负荷80%及以上。
其它经国家电力企业认定为特大事故者。
重大电网事故
未组成特大电网事故, 符合下列条件之一者定为重大电网事故:
电网大面积停电造成下列后果之一者:
1)省电网或跨省电网减供负荷达成下列数值:
电网负荷 减供负荷
0MW及以上 8%
10000~0MW以下 10%或1600MW
5000~10000MW以下 15%或1000MW