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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加强建筑业企业资质备案管理工作的实施细则doc.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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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加强建筑业企业资质备案管理工作的实施细则doc.doc

上传人:weishi02121 2014/6/15 文件大小:0 KB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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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加强建筑业企业资质备案管理工作的实施细则doc.doc

文档介绍

文档介绍:关于加强建筑业企业资质备案管理工作的实施细则
为进一步规范建筑施工企业资质备案管理工作,根据《厦门市建设与管理局关于加强建筑业企业资质备案管理工作的通知》(厦建建〔2007〕109号)(以下简称《通知》),制定本实施细则。
一、非本市注册建筑施工企业(以下统称备案申请人)在厦备案范围:
(一)资质等级为一级或特级或不分等级或本专业最高等级的主项或增项资质、设计与施工一体化一级资质;
(二)* 注:“目前已备案”指本实施细则发布前已通过我局备案。
目前已备案的二级企业,在企业备案有效期届满后,增项资质不再予以延续,其主项资质可以继续申请延续;
(三)
目前已备案的特级及一级企业,其资质证书中的二级和三级增项资质在企业备案有效期届满后不再予以延续;
二、备案申请人在办理备案申请时应按《通知》第三条要求提交资料,并提交设立分公司的工商及税务登记资料。
三、《通知》要求备案申请人具有固定的办公场所,系指:
(一)有独立的、固定的、企业自购或租赁的办公场所(不得使用住宅)及能满足正常办公需要的办公设备,鼓励入驻建筑企业相对集中的产业园区。
(二)总承包企业办公场所面积不小于200平方米,专业承包企业办公场所面积不小于150平方米;
(三)实际办公地址、备案的地址和营业执照登记的地址一致;
(四)
目前已备案的企业,按以下方式过渡:2013年1月1日之前,总承包企业办公场所面积不小于180平方米或专业承包企业办公场所面积不小于120平方米的,办公场所仍可继续使用。
四、《通知》第三条第(六)~(八)项对于配备人员的具体要求为:
(一)企业在厦分公司配备的能满足分公司及工程项目管理需要的分公司管理人员不少于10人(包括质量、安全、经营、财务、综合等管理部门的负责人),其中主要人员(分公司经理、驻厦技术负责人、驻厦安全负责人等)在总公司工作的时间应不少于2年;
(二)分公司经理应当具有中级及以上职称(该职称为社会化评审的工程系列专业技术职务)或二级及以上建造师资格且已注册;
(三)驻厦技术负责人应当具有高级工程师职称(该职称为社会化评审的工程系列专业技术职务)或一级注册建造师资格且已注册;
(四)企业驻厦安全负责人应当取得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
五、对在厦备案的非本市注册建筑业企业分公司管理人员和在建工程项目施工管理人员实行人员到位核查制度。
(一)核查方式:在我局指定地点通过人脸识别系统考勤;
(二)核查要求:人员每月核查2次,每2次到位核查的时间间隔少于7天者按到位1次计算;在核查中:1、企业备案有效期内分公司管理人员共计3个人员各3次未到位的,即视为该企业不符合人员备案要求,予以撤销备案;2、在建工程项目施工管理人员连续两月到位率低于70%的,予以撤销备案;月到位率低于70%的,记入不良行为记录(P4);月到位率低于80%且高于等于70%的,记入不良行为记录(P5);
(三)核查地点:厦门市七星西路166号厦门市建设工程造价管理站大楼一楼大厅;
(四)人员到位核查根据企业的信用评价等级实施差异化管理。
六、对备案申请人实行约谈企业法定代表人制度。对在厦分公司的办公场所进行核查后,将约谈企业法定代表人,现场签署《建筑业企业承诺书》。
七、对已通过备案的企业实行年度延续备案制度,即资质备案的有效期为1年,资质备案有效期届满,企业需要延续资质备案有效期的,需于有效期届满前申请办理资质延续备案手续,企业按要求重新报送所有相关资料。企业资质备案有效期届满时,其最近的年度信用评价等级为A级及A级以上的,资质备案有效期可自动延续1年,不需要提交延续备案申请及相关资料;企业相关信息发生变化的,应及时办理变更。
八、备案申请人申请备案的具体程序如下:
(一)首次申请备案或延续备案
1、备案申请人登录市建设与管理局网站()“厦门市建筑市场建筑业企业管理系统企业端”,填报企业及备案人员的相关资料,将网上填报的《在厦建筑业企业备案资料》用A4纸打印,连同备案相关证明,按《备案资料目录》(详见附件)顺序装订成册。
2、备案申请人向市建设与管理局提交《在厦建筑业企业资质备案资料》。已备案的企业在申请延续备案时须重新提交所有相关资料。
3、市建设与管理局对备案资料进行审查,并根据备案资料对备案申请人在厦管理机构的办公场所、办公设备、管理人员、执业人员等进行现场核查。
4、市建设与管理局约谈备案申请人法定代表人,法定代表人现场签署《建筑业企业承诺书》。
5、对备案资料齐全且各项条件均符合要求的,市建设与管理局在决定受理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不包含现场核查时间)予以备案,并发放《在厦建筑业企业资质备案证明》。
(二)信息变更
1、企业基本信息(资质、注册地址、法定代表人等)发生变化的,应及时提出变更申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