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档介绍:湖北省药品使用质量管
理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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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北省人民政府令
第351号
《湖北省药品使用质量管理规定》已经2012年
人5月28日省人民政府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
公布,自2012年8月1日起施行。
省长:王国生
○一二年六月七日
《湖北省药品使用质量管理规定》共8章39条
第一章总则(6条
第二章药事管理机构与人员(4条)
第三章药品购进与验收(7条)
第四章药品储存与养护(6条)
第五章药品调配(6条)
第六章药品监督(6条)
第七章法律责任(3条)
第八章附则(1条)
·(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药品使用质量监督管理,保障
公众用药安全、有效,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
药品管理法》、《湖北省药品管理条例》等法
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本省行政区域内药品
使用单位药品购进、验收、储存、养护和
调配等环节的质量监督管理。
麻醉药品、精神药品、医疗用毒性药
品及放射性药品等特殊药品的管理,按照
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第三条本规定所称药品使用单位,是指依
法登记成立并使用药品的医疗机构、计划
生育技术服务机构和从事疾病预防、康复
保健、戒毒等活动的单位,
·第四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本
行政区域内药品使用质量监督管理工作的
领导,明确监管责任,完善监管体系,加
大公共投入,对农村和贫困地区的药品使
用质量监督管理工作给予重点支持。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负
责本行政区域内药品使用质量的监督管理
工作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人口和计划
生育、公安、司法、工商、民政等有关部
和单位,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做好与药
品使用质量相关的监督管理工作。
乡级人民政府应当按要求协助县级以
上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做好本行政区域内
药品使用质量的监督管理工作
·第五条药品使用单位应当严格遵守有关药
品管理的法律、法规和规章,建立健全药
使用质量管理制度,对所使用药品的质
量负责。
第六条鼓励、支持单位和个人对影响药品
使用质量的行为进行举报、投诉。有关部
门收到举报、投诉后,应当及时调查处理
对不属于本部门职责的,应当及时移交
相关部门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