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档介绍:试论新刑事诉讼法有关强制证人出庭的规定
[论文摘要]证人出庭作证是实现实体公正和程序正义的双重要求,在我国司法实践中普遍存在证人不出庭作证的问题,为此,新《刑事诉讼法》确立了强制关键证人出庭作证制度。
[论文关键词]刑事诉讼法;强制;证人出庭
新《刑事诉讼法》第188条规定,经人民法院通知,证人没有正当理由不出庭作证的,人民法院可以强制其到庭,但是被告人的配偶、父母、子女除外。证人没有正当理由拒绝出庭或者出庭后拒绝作证的,予以训诫,情节严重的,经院长批准,处以十日以下的拘留。被处罚人对拘留决定不服的,可以向上一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复议期间不停止执行。
上述规定对于改变我国刑事诉讼证人基本不出庭作证的常态有积极的作用,但也存在不少的问题,下文拟对强制证人出庭作证的相关内容展开论述。
一、证人出庭作证的必要性
首先,证人出庭作证是审判公开原则和质证原则的要求。审判公开原则要求所有证据必须在法庭上出示公开,这其中包括作为基本证据的证人证言。要做到证人证言的真正公开,单单依靠控辩双方在庭审中对书面证言的宣读是远远不够的。这也跟质证原则联系起来,质证是指控辩双方对证据的质询和反驳。控辩双方,通过观察证人作证的语气、眼神、动作以及作证内容等,可以就其证言中的遗漏、矛盾和虚假等内容对证人进行当场质询。如果证人不出庭作证,而只由对方对书面证言进行宣读,将可能导致由于诉讼利益的倾向,使得证言中遗漏、矛盾和虚假等部分难以得到有效的揭露。因此,证人出庭作证也是质证原则的重要要求。
另外,证人出庭作证也是司法实践的要求。庭审中,对于控辩双方有争议的证人证言,法官很难单单通过看书面的证言作出正确的判断。如果证人出庭接受质证,法官可以通过证人的语气、眼神、动作以及回答的前后是否矛盾,作出相应的判断。因此,要求证人出庭作证,对于减少冤假错案有重大的作用。
二、我国刑诉证人不愿出庭的原因分析
据统计,刑事诉讼证人出庭作证率在全国各级法院几乎没有超过10%的,有的法院证人出庭作证的比例甚至低至1%,且都是一审案件,二审案件证人出庭作证比例更低。归结起来,证人不愿出庭的原因包括以下几种:
(一)人们缺乏公民意识
《刑事诉讼法》明确规定,凡是知道案件情况的人,都有作证的义务。作证是公民的一项基本义务,也是公民对国家的责任。因为刑事案件侵犯的不仅仅是受害人,更严重的是它具有社会危害性,正是这种对整个社会的危害性涉及到的是每个人的利益,而不是简单的“事不关己”。
(二)证人不敢出庭作证
这主要是因为证人担心出庭作证会受到被告人方面的报复。据最高人民检察院不完全统计,从20世纪90年代开始,全国每年发生对证人、举报人报复致残致死的案件由不足500件上升到现在的每年1200件。这也跟我国对证人的保护措施不足有很大的关系。
(三)立法上的原因
正如上文提到,原《刑事诉讼法》第48条规定(新《刑事诉讼法》第60条),凡是知道案件情况的人,都有作证的义务。但是,最高人民法院在关于执行《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58条又规定:“未出庭证人的证言宣读后经当庭查证属实的,可以作为定案的根据。”这一规定使证人是否出庭变得无关紧要。另外,原《刑事诉讼法》第157条规定,“公诉人、辩护人……对未到庭的证人的证言笔录、鉴定人的鉴定结论、勘验笔录和其他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