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买卖合同纠纷案例:上诉人某建荣、某加清因买卖合同纠纷案.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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买卖合同纠纷案例:上诉人某建荣、某加清因买卖合同纠纷案.doc

上传人:zhangbing32159 2014/6/16 文件大小:0 KB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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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档介绍:《买卖合同纠纷案例:上诉人某建荣、某加清因买卖合同纠纷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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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诉人某建荣、某加清因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不服长泰县人民法院(2013)泰民初字第249号民事判决,向二审法院提起上诉,二审法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被上诉人某跃安、原审第三人漳州市先行交通建设有限公司经二审法院传票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第二次庭审上诉人某建荣、某加清的委托代理人蔡柳生,被上诉人某跃安及委托代理人柳灿民,原审第三人漳州市先行交通建设有限公司的委托代理人陈乘河到庭参加诉讼。
原审查明,2007年4月30日,漳州市先行交通建设有限公司与某建荣签订了《公司内部工程项目施工责任书》、《安全生产目标管理责任书》、《漳州市先行交通建设有限公司岗位聘用合同》,先行公司将中标的长泰东柏待诏亭交战公路工程项目发包给某建荣,同时聘任某建荣为该项目的施工管理人员,工程实行费用全额承包,向某建荣收取管理费。某建荣又召集某加清合作。2007年6月19日,某加清与某跃安签订一份供货《协议书》,由某跃安将砂包运输到长泰交战线C标K5+600—K10+500路段内,直至该路段工程全部结束。协议签订后,某跃安即开始供货,并委托蔡朝阳帮助结算砂石款。2007年12月7日、2008年1月5日和2009年1月13日,经三次结算,某建荣、某加清共欠某跃安砂石款人民币423563元,并由其工地记账员陈荣耀开具三张付款凭证给某跃安收执。2007年12月7日和2009年1月14日,某加清分别在三张付款凭证的背面签署“同意支付”。后经某跃安催讨,某建荣、某加清陆续支付了255000元,至今尚欠砂石款人民币168563元,加上某建荣、某加清第一个月向某跃安预留10000元砂石款作为履约保证金,实际尚欠砂石款人民币178563元。某跃安催讨未果后具状诉至法院。2013年10月12日,根据案件审理的需要,依法追加漳州市先行交通建设有限公司作为第三人参加诉讼。
原审认为,某建荣、某加清在承包长泰东柏待诏亭交战公路工程项目期间,向某跃安购买砂石,至今尚欠砂石款人民币178563元,事实清楚,证据确凿。某跃安要求某建荣、某加清支付从2009年1月14日起,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算的利息,因双方对所欠货款未约定归还利息,现某跃安主张利息,可从其起诉之日起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算的利息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五十九条、第六十一条、第六十二条第(四)项的规定,判决:被告某建荣、某加清尚欠原告某跃安砂石款人民币178563元及利息(利息从2013年1月15日起至实际还款之日止,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算),限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付清。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由被告某建荣、某加清负担。
判决后,某建荣、某加清不服,向二审法院提起上诉,请求撤销原判,依法改判。主要理由是,一、某跃安提供三份“付款凭证”及一份协议书以证明某建荣、某加清欠款的事实,协议书体现的甲方是漳州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