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汽车产品强制性认证实施规则介绍.pp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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汽车产品强制性认证实施规则介绍.ppt

上传人:东方不败 2021/1/10 文件大小:74 KB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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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档介绍

文档介绍:汽车产品强制性认证实施规则
修订情况
简 介
汽车产品是列入《第一批实施强制性产品认证的产品目录》的产品,《机动车辆类(汽车产品)强制性认证实施规则》于2001年发布,规则编号为:CNCA-02C-023:2001。
该实施规则的制订主要参考了欧洲车辆型式认证的模式和框架,因为考虑到我国产品强制认证需要一个引导的过程,所以,实施规则中未纳入欧洲型式认证指令70/156/EEC中关于产品技术信息、生产一致性控制和车辆一致性证书的相关内容。
实施规则的修订要求
2008年1月8日,国家认监委对《机动车辆类(汽车产品)强制性认证实施规则》(CNCA-02C-023:2005)进行了修订,修订后的实施规则为《机动车辆类(汽车产品)强制性认证实施规则》(CNCA-02C-023:2008)。
本次实施规则修订的主要内容 比照现行的认证实施规则CNCA-02C-023:2005
一、适用范围
无变化。
二、术语
无变化。
三、认证模式
无变化。
本次实施规则修订的主要内容 比照现行的认证实施规则CNCA-02C-023:2005
四、认证实施的基本要求
1、认证申请
(1)单元划分
在按照单元发证原则不变的前提下,引入车型系列及型号两个概念,并与欧洲认证对车辆产品按Type/Variant/Version划分相对应并在技术规定上相一致。车型系列主要用于型式试验和工厂审查的整体控制,型号对应车辆一致性证书用于后续的产品一致性审查。
新增附件1:车辆分类以及车型系列、单元、型号的划分依据
本次实施规则修订的主要内容 比照现行的认证实施规则CNCA-02C-023:2005
2、型式试验
增加了新发布和新修订国标的要求,对一些执行中需要规范的技术问题,和产品准备及试验条件准备所需的过渡期的规定予以了明确,并对一些即将出台的标准和要求进行了预告,从而避免了一些标准出台后过渡期较短,企业往往准备不足的问题。
附件4:送样清单
附件5:型式试验项目及依据标准
本次实施规则修订的主要内容 比照现行的认证实施规则CNCA-02C-023:2005
3、生产一致性审查
生产一致性审核内容包括产品一致性审核和质量保证能力审核。
参考欧洲整车认证指令70/156/EEC附件十“生产一致性规程”的要求,重新制定了对生产一致性的控制要求。以产品一致性审核为核心并与工厂质量保证能力审核相配合。
新增附件6:生产一致性审查要求
一致性计划编写要点
质量保证能力要求基本不变。见附件7
本次实施规则修订的主要内容 比照现行的认证实施规则CNCA-02C-023:2005
4、认证结果的评价与批准

(1)认证机构应在颁发车辆产品认证证书后或认证变更批准后的20个工作日内,将认证车型的相关信息制作认证数据包报国家认监委备案,并按国家认监委要求提供地方认监部门。数据包应包括,认证证书信息、车辆结构及技术参数、型式试验报告、车辆一致性证书参数和式样。
本次实施规则修订的主要内容 比照现行的认证实施规则CNCA-02C-023:2005
(2)认证时限
考虑到增加了新的试验项目,型式试验时间调整为50个工作日。对进行排放耐久性试验的车型,型式试验时间可延长至6个月。

(3)认证有效性
认证机构、检测机构、检查机构及其人员应对各自在认证中的活动负责,其资质和行为应符合国家有关规定。认证机构应建立认证有效性的追溯系统,对认证各环节的有效性进行控制。
本次实施规则修订的主要内容 比照现行的认证实施规则CNCA-02C-023:2005
五、认证证书
1、认证证书除满足《强制性产品认证管理规定》要求的项目和内容外,对于汽车产品须随同证书出具附件,注明该证书涉及产品符合本实施规则引用的强制性标准和规则的名称和编号。
2、对于证书的变更应注明变更的版本号以明确显示该产品的变更次数。
3、证书应注明本证书涉及产品是否为完整车辆。对于多阶段制造车辆应注明以前阶段的制造商及其产品车型系列、单元和车辆型号信息。如前一阶段产品已获得强制性产品认证的,应注明其证书编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