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档介绍:谈我国对公益诉讼制度的现实需要
中国网 时间: 2008-09-12 发表评论>>
摘要:公益诉讼是指特定的国家机关和相关的组织和个人,根据法律的授权,对违反法律、法规,侵犯国家利益、社会利益或不特定的他人利益的行为,向法院起诉,由法院依法追究相对人法律责任的活动。公益诉讼在我国目前还未正式纳入立法程序,但通过对西方发达国家公益诉讼制度的考察,公益诉讼在我国有其设立的社会性和必要性,是国家实现法治的需要。
关键词:公益诉讼 公共利益 诉之利益 法治
2007年初,国家环保总局决定对《无极》剧组进行处罚,原因是《无极》剧组在云南拍摄过程中,严重破坏了香格里拉碧沽天池的生态环境。虽然依据他们的行为完全可以对其起诉,但因我国的公益诉讼制度几乎还是空白,按照现行法律规定,提起诉讼的原告必须是与案件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当事人,但在《无极》之类的事件中,根本找不到合适的起诉主体,因此只能看到这种违法行为逍遥法外。
公益诉讼是解决“公地悲剧”的一种诉讼手段,它在中国的出现和发展反映了公共利益保护的紧迫性需要。目前我们国家提倡科学发展,可持续性发展,创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国家应鼓励公民为维护社会健康有序的发展而依法维护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而国家利益、社会利益、个人利益是三位一体,休戚相关,密不可分的,因而公益诉讼制度在我国亟待建立。
一、公益诉讼的起源及发展现状
关于公益诉讼的起源,学者普遍认为,它最早起源于罗马,又被称为公众利益诉讼、民众诉讼、罚金诉讼等。周楠先生在《罗马法原论》中指出罗马法程式诉讼可分为私益诉讼和公益诉讼,“前者乃保护个人所有权利的诉讼,仅特定人才可提起;后者乃保护社会公共利益的诉讼,除法律有特别规定者外,凡市民均可提起。”[1]
对于公益诉讼是什么,现在我国实务界和理论界内部和相互之间尚为达成共识,但在西方法治国家已发展的相当成熟,只是各国理论界和实务界对之称呼不一,英国称之为“以公法名义保护私法之诉”,美国把它纳入司法审查制度的重要组成部分,法国称之为“越权之诉”,德国设置公益代表人制度并由其参加诉讼,在日本,则被称之为“民众诉讼”。
目前我国虽未建立公益诉讼制度,但现实生活中属于这种范围的案例已许多,比如严正学诉椒江区文化局不履行职责案,乔占祥诉铁道部春运期间票价上浮案,葛锐诉郑州铁路分局厕所收费案等。这些案例不仅在社会上产生了很大反响,同时也引起了法律界对有关公益诉讼的关注和讨论,以至迫切要求建立公益诉讼制度的呼声越来越高。
关于什么是“公益诉讼”在我国法律界有三种观点:1、公益诉讼实际上是行政诉讼的一种,公益诉讼的提法是我国行政法学者的独有见解,国外均未见有阐释者。公益诉讼是我国学者在谈论行政公诉时制造的“概念”。2、公益诉讼分广义和狭义两种。广义的公益诉讼包括所有为维护公共利益的诉讼,既有国家机关代表国家以国家的名义提起的诉讼,也有私法人、非法人团体、个人代表国家以自己的名义提起的诉讼。而狭义的公益诉讼是指国家机关代表国家以国家的名义提起的公益诉讼。3、公益诉讼是指特定的国家机关和相关的组织和个人,根据法律的授权,对违反法律、法规,侵犯国家利益、社会利益或不特定的他人利益的行为,向法院起诉,由法院依法追究相对人法律责任的活动。笔者比较认同第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