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档介绍:税务稽查案例案例 1 2008 年9月 28 日,某市国税稽查局根据专项检查计划, 对亨达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进行检查,因非举报案件,稽查局并未立案。在依法进场检查之后,发现该公司涉嫌税收问题,经稽查局局长批准将该公司 2006 年至 2008 年的账簿、凭证调回稽查局检查。通过检查发现该公司少申报税款 1650 多万元。 12 月 16 日稽查局根据税收法律、法规的规定,并按照法定程序作出并送达了《税务处理决定书》,要求该公司补缴税款 1650 多万元,依法加收滞纳金。并在同日归还了该工厂的账簿、凭证。该公司不服该处理决定,认为并未少缴这么多税款并拒不缴纳税款。稽查局经该市税务局长批准,于 2009 年1月 21 日向该公司送达了《税收强制执行决定书》,在向银行送达《扣缴税收款项通知书》后,从该公司的银行存款账户扣划了相应的存款抵缴税款、滞纳金。问:该市国税稽查局有哪些违法行为? 参考答案: 该市国税稽查局存在的违法行为: (1)必须经地市级税务局局长批准才可以调取纳税人当年的账簿,而非经稽查局局长批准。(2)调取纳税人往年账簿必须在 3个月之内,当年的账簿必须在 30 天之内归还,该市国税稽查局逾期归还纳税人当年的账簿。(3)该立案而没有立案。(4)达到大案标准,应当移交市税务局审理委员会审理决定。(5)在强制执行之前,应当首先责令当事人限期缴纳税款。案例 2 某市地税局接到群众举报,称该市某酒家有偷税行为。为获取证据,该地税局派税务人员王某等四人扮作食客,到该酒家就餐。餐后索要发票,服务人员给开具了一张商业零售发票,且将饭菜写成了烟酒,当税务人员问是否可以打折时, 对方称如果要白条,就可以打折。第二天,王某等四人又来到该酒家,称我们是市地税局的,有人举报你们酒家有偷税行为,并出示税务检查证,依法对酒家进行税务检查。检查中,该酒家老板不予配合。检查人员出示了前一天的就餐发票,同时当着老板的面打开吧台抽屉,从中搜出大量该酒家的自制收据和数本商业零售发票。经核实,该酒家擅自印制收据并非法使用商业零售发票,偷逃营业税等地方税收 58856 . 74 元,根据《税收征管法》及其有关规定,依法作出如下处理:补税 58856 . 74 元,并处所偷税款 1倍的罚款, 对违反发票管理行为处以 9000 元的罚款。翌日,该市地税局向该酒家下达了《税务违章处罚通知书》。该酒家不服, 遂向当地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请分析: ? ; ? 参考答案: 1、检查行为不合法 根据《税收征管法》第 54 条规定,税务机关具有以下六项税务检查职权:即账簿资料检查权、商品货物检查权、寄运货物单证检查权、责成提供纳税资料权、查核储蓄存款账户权和询问权。税务机关实施税务检查只能行使该六项法定职权,否则,就属违法。本案中税务机关采取的是暗访的方法,并强制性打开当事人抽屉,从中搜出大量的自制收据和数本商业零售发票。这实际是侦查和变相的搜查行为。税务机关作为税务行政管理机关实施该行为,于法无据。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 30 条第(二)项规定,被告严重违反法定程序收集的证据不能作为认定被诉具体行政行为的合法根据,即是说行政机关根据未依法定程序取得的证据所作出的处理、处罚决定等具体行政行为是不合法的具体行政行为,在行政诉讼中属于应予撤销的具体行政行为。 2、行政处罚决定无效 根据《行政处罚法》第 31 条、第 42 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行政机关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之前,应当告知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行政机关作出较大数额罚款时,还应当告知当事人有要求举行听证的权利。国家税务总局《税务行政处罚听证程序实施办法(试行)》第 3 条明确规定:税务机关对公民作出二千元以上罚款、对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作出一万元以上罚款的行政处罚之前,应当告知当事人有要求举行听证的权利。本案中,税务机关对当事人罚款达 5 万元以上,显然应当下达《税务行政处罚事项告知书》。该市地税局在实施税务检查后,翌日即下达处罚决定,显然违反了上述法定程序。根据《行政处罚法》第 41 条规定:其行政处罚决定不能成立。 3、税务行政处罚不符合法定形式《行政处罚法》第 39 条规定,行政机关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应当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本案税务机关下达的是《税务违章处罚通知书》。显然不是法定文书,不符合法定处罚形式。案例 3 某县供销社下属的某乡农副产品采购供应站,现已累计欠税4 万多元。 2007 年 11 月 15 日,该乡税务分局的税务员张某来站上对站长说: 11 月 20 日前再不能缴清欠税,我们就得采取措施了!11 月 20 日上午,站长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