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 23
文档名称:

为预防道路交通事故尤其是群死群伤特大交通事故.doc

格式:doc   大小:141KB   页数:23页
下载后只包含 1 个 DOC 格式的文档,没有任何的图纸或源代码,查看文件列表

如果您已付费下载过本站文档,您可以点这里二次下载

分享

预览

为预防道路交通事故尤其是群死群伤特大交通事故.doc

上传人:rovend 2021/1/12 文件大小:141 KB

下载得到文件列表

为预防道路交通事故尤其是群死群伤特大交通事故.doc

文档介绍

文档介绍:为预防道路交通事故尤其是群死群伤特大交通事故,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自治县人民政府决定,自2011年11月起至2012年3月底,在全县开展集中整治超速行驶、客车超员、货车超载、疲劳驾驶(以下简称“三超一疲劳”)和电动车违法行为专项行动。现将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工作目标
  通过集中整治专项行动,使超速行驶、客车超员、货车超载、疲劳驾驶违法行为明显减少,重特大道路交通事故明显减少,为群众出行创造安全、畅通、和谐的道路交通环境。力争实现省道和城乡道路“交通违法行为大幅减少,交通秩序井然有序,交通事故稳中有降”,公路客车、旅游客车、大型货车、危化品运输车和校车交通事故基本消除,最大限度地减少一次死亡3人、遏制一次死亡5人以上的交通事故,杜绝一次死亡10人以上的交通事故发生。
  二、整治重点
  (一)重点违法行为。超速行驶、客车超员、货车超载、疲劳驾驶。结合实际,将货运车辆、大型客车长时间占用超车道以及不按规定超车等严重交通违法行为一并纳入整治重点。
  (二)重点车辆和驾驶人。公路客车、旅游客车、大型货车、危化品运输车、接送学生车辆及其驾驶人。
  (三)重点道路。交通流量大、重点交通违法行为多发的省道、重点旅游线路和城乡道路。整治期间,全县每月组织4次集中统一行动,时间和整治重点分别为:
  :每月1日的9时至次日9时。
  :每月9日的15时至24时。
  :每月18日的10时至20时。
  :每月25日的12时至15时,21时至次日2时。
  (四)电动车集中整治。各有关单位要结合实际,适时组织开展电动车集中整治工作,根据公安部、工业和信息化部、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关于加强电动自行车管理的通知》(公通字〔2011〕10 号)精神,加强对电动车的市场准入、登记管理、路面管控。工商局要加强电动车的销售管理;公安局要加强电动车的注册登记管理,严格电动车通行秩序和治安管理,提高电动车驾驶人交通安全意识。公安、交通运输、工商、质监等部门要通过媒体,广泛宣传,取得社会各界和群众的理解支持,教育群众遵守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
  三、组织领导
  为加强对全县开展“三超一疲劳”专项集中整治行动工作的领导,成立集中整治活动工作领导小组,成员如下:
  组 长:李建勇   县委副书记、自治县常务副县长
  副组长:梅广虎   县委常委、县公安局局长
      钱 辉   自治县副县长
  成 员:巴哈提努尔 县安监局局长
      章 伟   县公安局副局长
      王世文   县公安局交警大队队长
      阿合提   县交通局局长
      李鹤军   县质量技术监督局局长
      吴立德   县工商行政管理局局长
      鲁文俊   县路政局党支部书记
      刘宏斌   县道路运输管理局局长
      阿力木   哈密公路管理局巴里坤分局党支部书记
      田立刚   县委宣传部副部长
      陈晓龙   县农机局局长
  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县公安交警大队,办公室主任由王世文同志兼任,办公室负责组织协调及日常工作。
  四、部门职责
  (一)安监部门的职责
  、非煤矿山企业的安全监管,配合交通、公安部门对危险化学品、非煤矿山等行业企业超载源头进行治理。
  ,推动系统设备的使用,做好车辆动态监控管理工作。
  ,对因超限超载发生的较大以上道路交通事故进行调查处理,依法追究相关单位和人员的责任,为政府提供预防事故的对策和依据。
  (二)交通运管部门的职责
  “三关一监督”职责,加强对道路运输客运企业源头监管力度,确保客运企业、营业性客运车辆准入及驾驶员从业资格符合国家法律法规相关要求;监督客运企业完善制度,要大力表彰一批文明安全驾驶人,促进客运驾驶人素质提升、待遇提高,维护客运驾驶人权益,同时对道德水平不高、驾驶****惯不好的驾驶人要列入重点,严格教育、严格监管,不能放任,以防酿成严重后果。
  ,须将全部违法行为处理完毕后方能营运。对情节严重、问题突出的企业,要责令其限期整改或停业整顿并通过媒体公开曝光;从开展专项行动起,对有超速、超员、疲劳驾驶3类违法行为累计超过10次的客运企业,要发出整改通知,依法依规对企业及法人进行处罚,并向社会公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