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档介绍:一、何为取证
司法证明像一条流水线作业,它的四个基本环节是取证、举证、质证、认证。
取证是司法证明的第一个环节,往往只涉及庭前为获取未知证据而开展的调查活动;
而证据调查不仅包括庭前的各种调查活动,也包括一些法庭上的活动。
证据法(2)
2021/1/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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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取证的概念
取证,也称为“收集证据”,是指为了查明案件事实,或者为了支持某诉讼主张,有权从事证据调查活动的人员,依法寻找、发现、获取并固定、保管证据的专门性活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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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取证的主体
取证的主体是各种调查人员,包括:
1、侦查人员、公诉人员、审判人员
2、我国诉讼中的当事人、诉讼代理人或者辩护人(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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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意:
1、公安司法机关是有取证的权力,当事人及其律师是有取证的权利
2、按当事人主义的诉讼原理,审判人员成为取证主体,则破坏诉讼的公正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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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诉讼传统” + “特殊国情” 决定了 中国法院主动取证有一定的合理性
4、立法趋势与改革方向——法院将逐渐淡出取证活动
5、诉讼之外,纪检监察人员、公证人员、仲裁人员 也在从事取证活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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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取证中的保全证据
单从字面看,“取证”似乎只是寻找、发现并获取证据。
但严格说来,“取证”不仅仅包括寻找、发现并获取证据这一环节,还包括保全证据这一步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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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全证据,即取证主体在寻找、发现有关证据之后,根据证据的具体形式、特点,采取不同的方法和手段将其固定或保护下来,并以规范、合理、科学的方式加以保管,以便其在后续的诉讼活动中发挥应有证明作用的一项必要措施。
当事人及其代理人可以请求法院代为保全证据,尤其是诉前证据保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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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取证的意义
取证是证据有效发挥证明作用的最为基础而又必不可少的环节。
程序上,取证是诉讼证明的起始环节
实体上,取证影响着证明力和证据能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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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取证应遵循的规则
1、非侦查人员、公诉人员、审判人员,不得动用具有强制性的取证手段。
2、公诉案件中,侦查人员、公诉人员要同时寻找、发现并占有、固定、保管对犯罪嫌疑人有利和不利的各种证据。
审判人员在刑事案件中取证的弊端在将来应得到重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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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刑事案件中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没有证明自己无罪的义务,但其有权利自行或委托代理人寻找、发现并获得、保全对自己有利的证据。
这是被告人辩护权的有机组成部分(自检察院对案件审查起诉之日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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