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摩托车乘员头盔检验标准.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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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档介绍

文档介绍:摩托车乘员头盔检验标准
GB 811—1998
国家质量技术监督局1998—07—02批准 1999—06—01实施
前言
本标准是对GB 811—89的修订。
本标准与GB 811—89有关章、节差别如下:
第4章,原标准头盔按性能要求分甲、乙两种;现改为按头盔结构和性能分全盔与半盔,每种又分成小、中、大三个规格尺寸。
第5章,对头盔通风孔、壳体内外表面突出物等提出新的要求;明确了上、下视野及头盔质量要求;对全盔增加了护目镜抗冲击强度及透过率性能要求。
第6章,规范了检验方法;增加了护目镜抗冲击强度及透过率的检验。
第7章,修订了检验规则;删除了与现行法规不相符的条款。
第8章,增加了包装、运输和贮存要求。
本标准自实施之日起,同时代替GB 811—89。
本标准由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安部提出。
本标准由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安部交通管理局归口。
本标准由空军第四研究所负责起草,公安交通安全产品质量监督检测中心、河北产品质量监督检验所参加起草。
本标准主要起草人:王福生、徐建仁、魏光松、李云鹤、俞春俊、杨家森。
本标准1989年2月首次发布。
1 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摩托车乘员头盔的基本结构、种类和规格、技术要求、检验方法及检验规则等。
本标准适用于摩托车驾驶员及乘坐人员(二者简称乘员)佩戴的头盔。
2 引用标准
下列标准所包含的条文,通过在本标准中引用而构成为本标准的条文。本标准出版时,所示版本均为有效。所有标准都会被修订,使用本标准的各方应探讨使用下列标准最新版本的可能性。
GB 10000—88 中国成年人人体尺寸
3 定义
本标准采用下列定义。
3(1 摩托车乘员头盔(以下简称头盔)
保护摩托车乘员头部的装具。
3(2 壳体
头盔的外层结构。
3(3 缓冲层
吸收冲击能量的适体垫层。
3(4 舒适衬垫
保证头部佩戴舒适的衬垫。
3(5 佩戴装置
保证头盔牢固地佩戴于头部的部件。
3(6 护目镜
遮挡眼面部又不影响观察的眼面部防护部件。
3(7 护目镜透过率
透过护目镜可见光的光通量与入射光通量之比。
3(8 全盔
指壳体与缓冲层能覆盖保护区,能对眼、面、下颌部起保护作用。其壳体与护颌部件为一整体结构的头盔。
3(9 半盔
指壳体与缓冲层能覆盖保护区的头盔。
3(10 基础平面
由左、右耳屏点和右眶下点确定的水平面,也称头水平面,即图1中O—O′平面。
图1 基础平面(O—O′)侧视图
3(11 参考平面
距基础平面以上一定距离的平面,该距离由头型型号决定,见图2及表1。 3(12 试验头型(以下简称头型)
检验头盔时,模拟人头部几何外形和力学性质的头部模型。
3(13 试验区
头盔的检验范围,即图2中的A—A′以上部位。Z—Z′为中央垂直轴。
图2 参考平面和试验区(A—A′以上部分)侧视图
表1 不同头型型号的基础平面和参考平面 mm
头 型 型 号 X Y
小 120 25
中 130 27
大 140 30
3(14 保护区
头盔保护头部的范围,即图3中的ACDEF上包线部分。不同规格尺寸头盔的保护区范围见表2。
3(15 眼顶高
眼外角点至头顶点垂距。
3(16 眼突枕突距
眼前突点至枕后突点水平距离。
图3 头部保护区(ACDEF上包线部分)侧视图
表2 不同规格尺寸头盔的保护范围 mm
尺寸 规格 AC HD
小 55 70
中 57 72
大 60 75
4 种类和规格
头盔按结构和性能分全盔与半盔两种,每种按GB 10000中的头围分小、中、大三个规格尺寸,应分别满足第5章规定的有关要求。见表3。
表3 头盔规格尺寸 mm
规格 头围尺寸
小 540,560
中 560,580
大 580,600 注:头围尺寸允许小于表6头水平围20 mm。
5 技术要求
5(1 结构
头盔由壳体、缓冲层、舒适衬垫、佩戴装置、护目镜等组成。 5(1(1 壳体
a)用质地坚韧、耐用并能较多地吸收冲击能量的材料制成;
b)表面涂层颜色鲜明、光洁,不易沾污及脱落;
c)在检验中壳体应保持完整无损,不得出现裂口;
d)壳体可拆卸部件取下后,不得降低其防护性能,也不得对人头、颈部造成刺伤;
e)护目镜连接件不得超过壳体外表面7mm,系带等其他连接件不得超过壳体内、外表面3mm,连接件不得有毛边;
f)壳体设通风孔时,其孔径不大于13 mm;
g)边沿应镶嵌软质圆钝的缘圈,以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