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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省民用建筑消防水池设计的 补充技术措施》.doc.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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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省民用建筑消防水池设计的 补充技术措施》.doc.doc

上传人:sftnqws018 2016/5/6 文件大小:0 KB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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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省民用建筑消防水池设计的 补充技术措施》.doc.doc

文档介绍

文档介绍:四川省公安消防总队关于印发《四川省民用建筑消防水池设计的补充技术措施》的通知四川省公安消防总队文件公厅消发〔 2011 〕 319 号四川省公安消防总队关于印发《四川省民用建筑消防水池设计的补充技术措施》的通知各市、州消防支队,各有关单位: 消防水池是消防给水的重要设施, 但在具体工程设计中, 由于国家工程建设技术标准的条文不能涵盖所有情况, 加之设计人员理解和认识上的差别, 民用建筑消防水池的设计各异, 个别工程甚至有违反国家规范的情况发生。为认真贯彻执行相关国家工程建设技术标准, 确保我省消防给水工程的设计质量, 除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发布的《全国民用建筑工程设计技术措施?给水排水》( 2009 年版)中已有明确规定的内容外,经国家规范管理组、设计、科研、咨询、管理等单位有关专家认真研讨, 结合我省实际情况对民用建筑消防水池设计中普遍存在的技术问题进行梳理、明确和细化, 形成了《四川省民用建筑消防水池设计的补充技术措施》,现印发全省执行。各地执行过程中如发现需要修改和补充之处, 请及时将意见和资料反馈省消防总队。二〇一一年十二月一日四川省民用建筑消防水池设计的补充技术措施 1 一般规定 为正确、完整地理解、执行现行国家消防技术标准关于民用建筑消防水池的设计原则, 使消防水池设计更具合理性与可行性,结合四川省实际,制订本补充技术措施。 本补充技术措施适用于四川省行政区域内的新建、扩建、改建民用建筑消防水池的设计。工业建筑和其他建筑消防水池设计有必要时可参照本补充技术措施执行。 民用建筑消防水池的设计,必须符合现行的有关国家消防技术标准的规定。在具体工程设计执行规范原则要求时,应符合本补充技术措施的要求。 2 室内消防用水量 室内消防用水量应按建筑物内火灾延续时间需要同时开启的不同作用的水灭火系统消防用水总量最大的一个防火分区经计算确定。 不同作用的灭火系统,如消火栓系统、自动喷水灭火系统、防火分隔水幕和防护冷却水幕等系统等应按同时开启叠加计算消防用水量。 相同作用的灭火系统,如闭式自动喷水灭火系统、水喷雾灭火系统、雨淋灭火系统、高大空间场所自动跟踪定位射流灭火系统等应按其中用水量最大系统与其他不同作用的灭火系统同时开启叠加计算消防用水量。 当多层公共建筑设有自动喷水灭火系统,并采用储存室内、室外消防用水量的合建消防水池时, 其室外消火栓用水量可按《建筑设计防火规范》 GB50016 表 -2 中减少 5L/s , 但不应小于 10L/s 。 高层公共建筑未列名称的建筑物的室内、室外消火栓用水量可按《高层民用建筑设计防火规范》 GB50045 表 中高层建筑类别第三部份( 一类) 确定, 即建筑高度≤ 50m 时, 室外 30 L/s 、室内 30 L/s ;建筑高度> 50m 时,室外 30 L/s 、室内 40 L/s 。 3 消防水池有效容积 一般情况下消防水池应储存室外及室内消防用水量,其有效容积应符合现行国家消防技术标准的规定。 高层建筑消防水池有效容积不考虑减去火灾延续时间内补充的水量。 多层建筑消防水池同时符合下列要求时,其有效容积可减去火灾延续时间内补充的水量: 室外给水管网供水充足且在火灾情况下能保证连续补水, 可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