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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贷款损失准备计提指引》.doc.doc

上传人:wuxwivg046 2016/5/6 文件大小:0 KB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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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贷款损失准备计提指引》.doc.doc

文档介绍

文档介绍:央行发布《贷款损失准备计提指引》为增强银行抵御风险的能力, 配合《贷款风险分类指导原则》的实施, 中国人民银行昨日发布了《贷款损失准备计提指引》, 要求各类银行机构, 包括中资商业银行以及中外合资银行、外资独资银行和外国银行分行, 及时足额提取各类贷款损失准备。国内银行无法一次提足贷款损失准备的, 应根据自身的经营情况, 制定贷款损失准备的计提及核销方案, 采取分年平均或逐年递增(递减)的方式,分年逐步提足各类准备,最晚不超过 2005 年。《指引》规定, 银行应当按照谨慎会计原则, 合理估计贷款可能发生的损失, 及时计提贷款损失准备。贷款损失准备包括一般准备、专项准备和特种准备。银行应按季计提一般准备, 一般准备年末余额应不低于年末贷款余额的 1%。银行提取的一般准备, 在计算银行的资本充足率时,按《巴塞尔协议》的有关原则, 纳入银行附属资本。外国银行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设立的分行可由其总行统一计提一般准备,专项准备由分行分别计提。指引还规定, 银行应建立审慎的贷款损失准备制度, 及时对损失类贷款或贷款的损失部分进行核销。(全文) 为了增强银行抵御风险的能力, 鼓励银行逐步与国际通行标准接轨, 配合《贷款风险分类指导原则》的实施,中国人民银行制定了《贷款损失准备计提指引》(以下简称《指引》) ,要求各银行根据《指引》规定, 及时足额提取各类贷款损失准备。国内银行无法一次提足贷款损失准备的, 应根据自身的经营情况, 制定贷款损失准备的计提及核销方案, 采取分年平均或逐年递增( 递减) 的方式, 分年逐步提足各类准备, 但最晚不超过 2005 年。《指引》全文如下: 银行贷款损失准备计提指引第一条为了提高银行抵御风险的能力,真实核算经营损益,保持银行稳健经营和持续发展, 制定本指引。第二条银行应当按照谨慎会计原则, 合理估计贷款可能发生的损失, 及时计提贷款损失准备。贷款损失准备包括一般准备、专项准备和特种准备。一般准备是根据全部贷款余额的一定比例计提的、用于弥补尚未识别的可能性损失的准备; 专项准备是指根据《贷款风险分类指导原则》,对贷款进行风险分类后,按每笔贷款损失的程度计提的用于弥补专项损失的准备。特种准备指针对某一国家、地区、行业或某一类贷款风险计提的准备。第三条贷款损失准备的计提范围为承担风险和损失的资产, 具体包括: 贷款( 含抵押、质押、保证等贷款) 、银行卡透支、贴现、银行承兑汇票垫款、信用证垫款、担保垫款、进出口押汇、拆出资金等。第四条银行应按季计提一般准备,一般准备年末余额应不低于年末贷款余额的1 %。银行提取的一般准备, 在计算银行的资本充足率时,按《巴塞尔协议》的有关原则, 纳入银行附属资本。第五条银行可参照以下比例按季计提专项准备: 对于关注类贷款,计提比例为 2% ;对于次级类贷款,计提比例为 25% ;对于可疑类贷款, 计提比例为 50% ; 对于损失类贷款, 计提比例为 100% 。其中, 次级和可疑类贷款的损失准备,计提比例可以上下浮动 20% 。第六条特种准备由银行根据不同类别( 如国别、行业) 贷款的特殊风险情况、风险损失概率及历史经验, 自行确定按季计提比例。第七条贷款损失准备由银行总行统一计提。外国银行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设立的分行可由其总行统一计提一般准备, 专项准备由分行分别计提。第八条银行应以贷款风险分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