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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助学贷款借款合同(重庆大学).pdf.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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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助学贷款借款合同(重庆大学).pdf.pdf

上传人:zbptpek785 2016/5/6 文件大小:0 KB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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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档介绍

文档介绍:1 中国银行国家助学贷款借款合同合同编号年字第号借款人(甲方): (借款学生) 贷款人(乙方): 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重庆沙坪坝支行(经办银行) 介绍人(丙方): 重庆大学(学校机构) 甲方经丙方向乙方申请国家助学贷款,乙方经审查同意发放贷款。为维护各方利益,明确责任,恪守信用,根据国家法律、法规、国家助学贷款政策和乙方或其上级机构与全国学生贷款管理中心签订的《国家助学贷款合作协议》,经协商一致, 订立本合同。第一条借款金额本合同项下的借款金额为人民币(大写) (小写) 。第二条借款用途本合同项下的借款仅限用于甲方在丙方所在学校就读期间所需的学费、住宿费及生活费。第三条借款期限本合同项下的借款期限共月,即从年月日至年月日止。借款的实际放款日和还款日以《借款借据》为准,《借款借据》为本合同的重要组成部分,与本合同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第四条借款利率与利息 2 一、借款利率与计息方法本合同项下借款,执行中国人民银行颁布的同档次法定贷款利率。本合同签订时国家助学贷款年利率为%。实际发放贷款时,如遇法定利率调整,乙方将执行调整后的利率,不再另行通知甲方。在贷款期内,如遇法定利率调整,贷款期限在一年以内(含一年),按合同约定利率计息;贷款期限在一年以上的, 贷款利率按照每半年进行浮动一次执行。贷款展期后累计期限达到新的利率期限档次的, 从展期之日起按新的期限利率执行。二、贷款利息甲方在校期间的借款利息 100 %由财政补贴,具体补贴办法根据国家相关规定执行。甲方毕业后的利息及罚息由其本人全额支付。甲方毕业后自付利息的开始时间为其取得毕业证书之日的下月 1 日(含 1 日) ; 当甲方按照丙方所在学校学籍管理规定结业、肄业、休学、退学、被取消学籍时, 自办理有关手续之日的下月 1日起自付利息。如甲方休学,当其复学后,恢复财政贴息起始日为当月的 1 日。第五条贷款的发放与划付一、甲方授权乙方在本合同签字之日起 20 个工作日内将首年的学费、住宿费和生活费贷款划入丙方指定的帐户,第二年及以后学年的学费、住宿费和生活费贷款在每学年开学后 20 个工作日内划入丙方指定的帐户; 二、丙方应负责将生活费贷款按月发放给乙方,并负责监督乙方的贷款使用情况。三、丙方指定的账户是丙方所在学校在乙方开立的账户,账户户名为: 重庆大学,账户号为: 839928609998091001 ; 3 四、贷款发放计划:甲方选择以下第二种发放方式: (一)每学年,学费人民币元,住宿费人民币元,; (二)按学年发放: 1 . 第一学年,学费人民币元,住宿费人民币元; 2 . 第二学年,学费人民币元,住宿费人民币元; 3 . 第三学年,学费人民币元,住宿费人民币元; 4 . 第四学年,学费人民币元,住宿费人民币元; 5 . 第五学年,学费人民币元,住宿费人民币元。第六条借款偿还一、甲方必须严格履行还款义务。甲方毕业离校 60 日前,应通过丙方与乙方办理还款确认手续,制订还款计划,签订《中国银行国家助学贷款还款协议》(申请继续攻读其它学位的借款学生, 还应签订《中国银行国家助学贷款展期协议》(以下简称“还款协议”)。丙方所在学校必须在甲方与乙方办理完上述手续后,方可为其办理毕业手续。二、甲方毕业后自付本合同项下借款产生的利息和罚息(付息的具体起始日期以还款协议为准)。甲方可根据就业和收入水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