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档介绍:非 医 疗 事 故 医 患 纠 纷 处 理 规 定
医患纠纷可分为医疗纠纷和非医疗纠纷,后者即由医疗以外的原因引起的纠纷;医疗纠纷又可分医疗过失纠纷和非医疗过失纠纷;非医疗纠纷和非医疗过失纠纷统称为非医疗事故的医患纠纷。
一、非医疗过失纠纷
(一)什么是非医疗过失纠纷
这是非医疗事故的医患纠纷中的大多数,主要包括医疗意外、并发症和疾病自然转归等情况,对于医疗意外、并发症的情况,除《医疗事故处理办法》第三条规定的内容以外,许多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在颁发医疗事故处理实施细则时对此作了补充规定。
(二)在医疗护理工作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属医疗事故:
1、虽有诊疗错误,但未造成病员死亡、残废、功能障碍的;
2、医护人员按规定进行检查和治疗仍发生意外的:例如猝死、栓塞、心跳骤停、内脏血管自发性破裂,医疗器械事先经过仔细检查,但在操作过程中突然发生故障导致意外的 ;
3、在药物(包括生物制品)正常剂量的治疗过程中发生毒副反应的;
4、手术过程中,因手术部位严重粘连、解剖畸形、肿瘤浸润或不可抗力的原因造成 周围组织损伤或脏器出血等意外的;
5、手术按操作规程进行,但因病情严重,手术后发生组织粘连、出血、破溃等情况的;
6、由于病员体质特异而发生难以预料和防范的意外,如药物过敏试验正常或按规定不需做药物过敏试验而发生药物过敏反应的;
7、应用新技术、新疗法、新药物之前,执行了请示报告制度,向病员、家属说明了 情况,征得家属签字同意,并作了充分的技术准备,仍发生意外的;
8、经准备并按操作规程进行肝、肾、脑室、心包等穿刺和特殊造影及心导管等检查时发生意外的;
9、由于病员及家属不遵守医院规章制度,不配合诊治为主要原因而造成严重后果的
。
二、医疗意外
(一)医疗意外及其抢救医疗
医疗意外的发生并不是由于医务人员的失职行为或技术过失直接造成的,也并不是医务人员 本身的和现代医学科学技术所能预防和防范的,而是由于病人自身体质变化(例如过敏性体质等)以及某种特殊疾病突然发生而造成的。医疗意外的发生并不属医疗事故,但是医疗意外发生以后的及时、正确的抢救治疗也是十分重要的,如果医疗意外发生后抢救不力,则仍然要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最典型事例就是麻醉意外。
(二)以下为8种医疗意外:
1、病情危重,抢救过程中发生死亡或术后出现后遗症;
2、由于手术部位严重粘连,解剖关系不清或畸形等,导致手术操作困难,损伤周围 组织;
3、按技术操作规程进行手术,手术后发生粘连等影响生理功能;
4、病员体质低下或患有潜在性疾病,术后发生切口裂开、切口出血、吻合口瘘、继 发性感染;
5、在药物正常剂量治疗过程中,病员发生严重的副反应或药物过敏;
6、在诊疗过程中,病员属特异性体质,目前医学科学技术尚难以解决发生的损害;
7、在诊疗过程中,发生难以预料的突变;
8、按操作规程进行肝、肾、心包等重要脏器刺穿及心导管、各种窥镜等特殊检查时发生的意外。
三、并发症
(一)什么是并发症
并发症是指在诊疗护理工作中,医务人员虽然对病人能够预见到可能发生的不良后果,但仍不能避免和无法防范。在大多数情况下,出现并发症的不良后果与医务人员的失职行为和技术过失无直接的因果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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