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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都市城市园林绿化条例.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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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档介绍:成都市城市园林绿化条例成都市人大常委会( 颁布单位) 19910928( 颁布时间) 19910928( 实施时间) 成都市城市园林绿化条例( 199 1年6月13 日成都市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九次会议通过 199 1年9月28 日四川省第七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五次会议批准) 第一章总则第二章规划和建设第三章保护与管理第四章法律责任第五章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促进城市园林绿化事业的发展,保护和改善城市生态环境, 绿化、美化市容, 保障人民身体健康,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和有关法律、法规, 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第二条本市城市范围内的单位和个人,均应遵守本条例。第三条本条例所称城市园林绿化,是指在城市范围内植树、种草、栽花、育苗, 兴建和管理保护各类园林绿地, 以及营建风景名胜区等绿化环境的活动。第四条本条例所称园林绿地,包括以下五类: (一) 公共绿地: 指供公众游憩观赏的公园、动物园、植物园、小游园、陵园、寺庙园林、文物园林和风景名胜区等; (二)道路绿地:指城市道路的绿化用地; (三) 专用绿地: 指机关、团体、学校、部队、企业事业单位和居住区绿地; (四) 生产绿地: 指为城市绿化提供苗木、花卉、草坪的苗圃、花圃、草圃等绿化用地; (五) 防护绿地: 指专用于隔离、卫生、环保、安全等防护目的的林带用地和绿地。第五条各级人民政府应加强对园林绿化工作的领导, 把城市园林绿化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 组织开展全民义务植树活动, 加强管理,落实责任。机关、团体、学校、部队和企业事业单位应当完成分配的城市园林绿化任务,实现本单位、本部门的绿化任务。鼓励创建园林式单位,提倡屋顶绿化和垂直绿化。每个市民应当依照国家规定履行植树义务,保护绿化成果和绿化设施。第六条成都市园林局主管全市城市园林绿化工作。区、县(市)城市园林绿化主管部门主管本区域的城市园林绿化工作。街道办事处、镇人民政府负责本辖区的城市园林绿化工作。与城市园林绿化有关的部门应当积极配合园林绿化主管部门共同作好城市园林绿化工作。第七条全民所有制单位在土地使用权范围内营造的树木, 由营造单位管理保护并按国家规定支配树木收益。集体所有制单位在土地使用权范围内营造的树木,归该单位所有。城镇居民和职工在房屋庭院土地使用权范围内自种自管的树木, 归个人所有。第八条树木花草所有者的合法权益受法律保护,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犯,对损害树木花草的行为,任何单位和个人有制止、检举、控告的权利。第九条在城市园林绿化工作中成绩突出的单位和个人, 由各级人民政府和城市园林绿化主管部门给予表彰和奖励。第二章规划和建设第十条成都市城市规划区内城市园林绿化规划由市规划局会同市园林局按照《成都市城市总体规划》编制,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后,按各自职责范围组织实施。锦江、青羊、金牛、武侯、成华区的城市园林绿化规划, 由区人民政府编制,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区人民政府组织实施。青白江、龙泉驿区和各县(市) 的城市园林绿化规划, 由区、县(市) 规划、园林绿化行政主管部门编制,报区、县(市)人民政府审批, 并组织实施,报市人民政府备案。第十一条编制城市园林绿化规划, 应当从城市的实际出发, 正确处理近期建设和远景发展的关系,有利于城市生态环境和城市景观,因地制宜,合理布局,配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