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档介绍:证券法律制度 1992 年8月,全国人大财经委员会成立了《证券法》起草小组, 1998 年 12 月 12 月 29 日九届人大六次会议通过, 1999 年7月1日开始实施。 1998 年亚洲“金融危机”的爆发。这一事件使国内对金融风险的重视程度大大提高,尽快出台相关法律,以规范证券市场的意愿占取上风。根据 2004 年8月 28 日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一次会议《关于修改的决定》第一次修正 2005 年 10 月 27 日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八次会议修订根据 2013 年6月 29 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次会议《关于修改等十二部法律的决定》第二次修正根据 2014 年8月 31 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等五部法律的决定》修正)证券及其种类证券是代表一定权利的书面凭证。狭义上的证券——证明持券人对其投资享有收益分配请求权的凭证( 有价证券) 第二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 股票、公司债券和国务院依法认定的其他证券的发行和交易,适用本法;本法未规定的,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和其他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 政府债券、证券投资基金份额的上市交易, 适用本法;其他法律、行政法规有特别规定的,适用其规定。证券衍生品种发行、交易的管理办法,由国务院依照本法的原则规定。股票——依法成立的股份有限公司向股东发行的证明其股东权的一种书面凭证。债券——发行人出于举债的目的依照法定条件和程序发行的,约定在一定期限后向持券人还本付息的一种书面凭证。政府债券、金融债券、公司债券、企业债券投资基金券——为适应专家理财和增进证券市场活力与规范的需要,由发行人依法发行的,投资人出资认购并依其所认购(或持有)基金券分额分享投资收益的一种书面凭证。权证:是一种权利凭证,约定持有人在某段期间内, 有权利(而非义务)按约定价格向发行人购买或出售标的证券,或以现金结算等方式收取结算差价。股指期货:全称为“股票指数期货”,是以股价指数为依据的期货,是买卖双方根据事先的约定,同意在未来某一个特定的时间按照双方事先约定的股价进行股票指数交易的一种标准化协议。证券法基本原则公开原则公平原则公正原则诚实信用原则根据公开原则,必须公开与证券及其价格有关的各种信息,包括证券发行人本身情况, 也包括与证券发行人有关的信息,如市场变动和投资风险等。公开原则的实现: 证券发行之信息公开(信息的初期披露) 证券发行后之信息披露(信息的持续披露) 公开原则公正原则公正原则是对证券市场监管者的基本要求证券市场监管者包括立法者、司法者和政府管理者,以及自律管理机构立法者必须合理确定各种证券市场行为评价制度;监管机构应在法律框架内公正执行法律,解决利益冲突与纠纷,避免畸重畸轻的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