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党政工作部门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综合考核评价办法.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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党政工作部门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综合考核评价办法.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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党政工作部门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综合考核评价办法.doc

文档介绍

文档介绍:党政工作部门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综合考核评价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进一步加强党政工作部门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队伍建设,建立促进科学发展的干部考核评价机制,推动党政工作部门积极主动、廉洁高效地履行职责,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条例》、《关于建立促进科学发展的党政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考核评价机制的意见》和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县级以上党政工作部门、办事机构、派出机构以及其他直属机构领导班子任期考察、领导干部个别提拔任职考察。
第三条 坚持德才兼备、以德为先,把按照科学发展观要求履行职责的实际成效作为基本依据,综合运用民主推荐、民主测评、民意调查、个别谈话、实绩分析、综合评价等方法,全面客观准确地考核评价党政工作部门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
领导班子任期考察,按照党政工作部门领导干部职务任期的有关规定,一般每五年进行一次,以工作部门正职领导成员为主,同时对部门领导班子和其他领导成员进行考察。
领导干部个别提拔任职考察在有关方法上可以适当简化。
第二章  民主推荐
第四条 选拔任用党政工作部门领导干部,必须按照《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条例》的程序和要求,经过民主推荐提出考察对象。民主推荐包括会议投票推荐和个别谈话推荐。
第五条 参加会议投票推荐人员范围为:
(一)本部门领导成员;
(二)本部门内设机构领导干部、直属单位主要领导干部;
(三)近期退下来的本部门领导成员;
(四)其他需要参加的人员。
本部门人数较少的,可以由全体人员参加。
第六条 参加个别谈话推荐人员范围为:
(一)本部门领导成员;
(二)本部门内设机构、直属单位主要领导干部;
(三)近期退下来的本部门领导成员;
(四)其他需要参加的人员。
第七条 根据实际情况,经部门党组(党委)与考察组沟通后,可以差额提出拟提拔人选考察对象初步名单,进行二次会议投票推荐。参加人员范围为本部门领导成员、内设机构和直属单位主要领导干部。
根据需要,可以组织考察对象初步人选进行自述。
第八条 部门党组(党委)根据考察组反馈的民主推荐结果和有关意见,结合平时考核、年度考核和民意调查、实绩分析等情况,研究提出考察对象建议人选,经与上级组织人事部门沟通后,确定考察对象。
领导干部个别提拔任职考察时,实行差额考察,考察对象一般应当比拟任职务至少多一人。
第九条 考察对象应当在一定范围内进行公示,时间一般为三至七个工作日。
第三章  民主测评
第十条 民主测评主要了解党政工作部门领导班子工作情况和领导干部现实表现,重点了解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的实际情况。
第十一条 党政工作部门领导班子民主测评一般在总结工作的基础上进行,按照思想政治建设、领导水平、工作实绩、反腐倡廉、完成全局重点任务五个类别设置测评内容和评价重点(见附表一)。其中,完成全局重点任务的具体内容,可以由上级组织人事部门因时因势因部门提出。
第十二条 党政工作部门领导干部民主测评一般在述职述廉的基础上进行,按照德、能、勤、绩、廉五个类别设置测评内容和评价要点(见附表二)。
第十三条 党政工作部门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按照各自测评内容设置测评项目,并进行总体评价。根据各部门实际情况,可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