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档介绍:2021年注册会计师经济法知识点留置权
注册会计师《经济法》知识点:留置权
知识点:留置权
(一)留置权概念和性质
债务人不推行到期债务,债权人能够留置已经正当占有债务人动产,并有权就该动产优先受偿。在此法律关系中,债权人为留置权人,占有动产为留置财产。
(教材举例)比如,甲为乙有偿保管某物,乙取回保管物时拒绝支付保管费,此时,甲即有权扣留该物不还,直至乙支付保管费,若乙一直拒绝支付,则甲有权将该物变卖,将所得价款扣除保管费后返还于乙。
留置权属于法定担保物权,无须有当事人之间担保协议,只要含有法定要件,即可成立。不过,当事人能够特约排除留置权。
(二)留置权成立
依物权法律制度之要求,留置权之成立,需含有以下要件:
债权人须正当占有债务人动产。
债权人债权未届清偿期,其交付或返回所占有标物义务已届推行期,不能行使留置权。不过,债权人能够证实债务人无支付能力除外。
(1)为预防物占有些人滥用留置权,中国物权法律制度要求,债权人留置动产,应该和债权属于同一法律关系。所谓同一法律关系,是指占有些人交付或返还占有物之义务和留置所担保债权属于同一法律关系。
(教材举例)甲借用乙自行车,到期乙要求归还时,甲不得以乙之前欠自己100元未还为由将自行车留置,原因在于,甲占有自行车所以应予返还和乙欠甲100元属于两项不一样法律关系。
(2)能够产生留置权法律关系不限于协议关系,但以协议关系为经典,如保管协议、运输协议、加工承揽合相同。寄存人拒付保管费,保管人留置保管物;收货人拒付运费,承运人留置运输物;定作人拒付加工承揽费;加工承揽人留置定作物。
(3)另依中国物权法律制度要求,企业之间留置不受同一法律关系之限制。
(三)留置权效力
(1)所担保债权范围。留置担保范围包含主债权及利息、违约金、损害赔偿金、留置物保管费用和实现留置权费用。
(2)留置物范围。留置财产为可分物,留置财产价值应该相当于债务金额。比如,甲为乙保管一批钢材,乙前来提取时拒付保管费,甲所留置钢材价值应相当于保管费,而不得就全部钢材行使留置权。
留置权人在债权未受全部清偿前,留置物为不可分物,留置权人能够就其留置物全部行使留置权。
债务人逾期未推行债务,留置权人能够和债务人协议以留置财产折价,也能够就拍卖、变卖留置财产所得价款优先受偿。
留置权人有权收取留置财产孳息。所收取孳息应该先充抵收取孳息费用。
留置权人负有妥善保管留置财产义务,因保管不善致使留置财产毁损、灭失,应该负担赔偿责任。
债权人和债务人应该在协议中约定,债权人留置财产后,债务人应该在不少于两个月期限内推行债务。债权人和债务人在协议中未约定,债权人留置债务人财产后,应该确定两个月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