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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程总承包:推行“固定总价合同”.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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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程总承包:推行“固定总价合同”.doc

上传人:1294838662 2021/1/17 文件大小:25 KB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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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程总承包:推行“固定总价合同”.doc

文档介绍

文档介绍:工程总承包:推行“固定总价合同”
近日,上海市住房和城乡建设管理委员会发布《上海市工程总承包试点项目管理办法》,进一步推进和规范工程总承包的实施和发展,促进建设工程勘察、设计、施工等各阶段的深度融合。
管理办法推行总价包干的固定总价合同,合同价格应当在充分竞争的基础上合理确定,除招标文件或者工程总承包合同中约定的调价原则外,工程总承包合同价格一般不予调整。管理办法自2017年1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2年。
重点阅读
1、总承包定义
本办法所称工程总承包,是指从事工程总承包的企业按照与建设单位签订的合同,对工程项目的勘察、设计、采购、施工等实行全过程的承包,并对工程的质量、安全、工期和造价等全面负责的承包方式。
工程总承包一般采用设计—采购—施工总承包或者设计—施工总承包模式。建设单位也可以根据项目特点和实际需要,按照风险合理分担原则和承包工作内容采用其他工程总承包模式。
2、发包方式
(1)项目审批、核准或者备案手续完成;其中政府投资项目的工程可行性研究报告已获得批准,进行工程总承包发包。
(2)初步设计文件获得批准或者总体设计文件通过审查,并已完成依法必须进行的勘察和设计招标,进行工程总承包发包。
3、发包条件
采用工程总承包方式招标的,应具备下列条件:
(1)按照国家及本市有关规定,已完成项目审批、核准或者备案手续;
(2)建设资金来源已经落实;
(3)有招标所需的基础资料;
(4)满足法律、法规及本市其他相关规定。
采用本办法第五条第(一)项情形发包的,工程项目的建设规模、设计方案、功能需求、技术标准、工艺路线、投资限额及主要设备规格等均应确定,并满足下列情形之一:
(1)经核定的重点产业项目;
(2)建设标准明确的一般工业项目;
(3)功能需求可由国家或行业技术标准、规程确定的市政基础设施及维修项目、园林绿化项目;
(4)受汛期等因素制约的中、小型水利项目;
(5)采用装配式或者BIM建造技术的中、小型房屋建筑项目;
(6)列入市级重大工程且对建设周期有特殊要求的项目;
(7)其他前期条件充分且功能技术符合工程总承包发包的项目。
4、项目负责人资格
工程总承包项目负责人应当具有相应工程建设类注册执业资格(包括注册建筑师、勘察设计注册工程师、注册建造师、注册监理工程师),拥有与工程建设相关的专业技术知识,熟悉工程总承包项目管理知识和相关法律法规,具有工程总承包项目管理经验,并具备较强的组织协调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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