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档介绍:公
司诉 讼
理由
是什么?
中小型废弃物焚化炉戴奥辛管制及排放标准
ﻫ ﻫ 第 1 条 ﻫ ﻫ 本标准依空气污染防制法第二十条第二项、第二十二条第二项、第三项及第二十三条第二项规定订定之。ﻫ ﻫ 第 2 条 ﻫ ﻫ 本标准专用名词及符号定义如下:ﻫ ﻫ 一戴奥辛:指两个氧原子连结一对苯环类化合物之多***二联苯戴奥辛 (Polychlorinated dibenzo-p-dioxins)及多***二联苯夫喃 (Polychlorinated dibenzofurans)。ﻫ
二ng:奈克,相等于10公克。
ﻫ 三Nm (3 次方) :凯氏温度二七三度 (273K) 及一大气压下每立方公尺体积。ﻫ ﻫ 四ppm :百万分之一。
ﻫ 五C :经含氧量参考基准校正之污染物浓度,单位为 ng-TEQ/Nm (3ﻫ ﻫ 次方) 。ﻫ ﻫ 六Cs:依测定方法测得,未经含氧量参考基准校正之污染物浓度,单位为 ng-TEQ/Nm (3次方) 。ﻫ ﻫ 七Os:排气中含氧百分率实测值。ﻫ
八E :输入焚化炉之富氧气体实际含氧量百分率。ﻫ ﻫ 九处理量:同一公私场所各焚化炉体废弃物一小时最高设计进料重量 (不论干或湿重) 。
ﻫ 一○I-TEF (International Toxicity Equivalency Factor) :国际毒性当量因子,国际上计算戴奥辛浓度之毒性权重。ﻫ
一一TEQ (Toxicity Equivalency Quantity of 2,3,7,8- tetrachlorinated dibenzo-p-dioxin) :毒性当量,计算戴奥辛浓度之毒性权重。ﻫ ﻫ 一二气体滞留时间:二次燃烧室气体停留时间。ﻫ ﻫ 一三一小时动平均值:任意一小时连续测定变动数据平均值。
ﻫ 一四埋火作业:系指焚化炉于停炉时停止供料、送风与抽风,以减少废气排放之步骤。ﻫ ﻫ 一五既存焚化炉:系指本标准发布日以前已完成建造、建造中、完成工程招标程序或未经招标程序已完成工程发包签约之焚化炉。ﻫ
一六新设焚化炉:系指本标准发布日以后设立之焚化炉为新设焚化炉。
ﻫ 第 3 条 ﻫ ﻫ 本标准未规定事项适用其他相关标准之规定。ﻫ ﻫ 第 4 条 ﻫ ﻫ 本标准适用于事业废弃物焚化炉及设计处理量每小时未达十公吨之一般废弃物焚化炉 (以下简称焚化炉) 之烟道排气,管制污染物项目为戴奥辛。ﻫ ﻫ 第 5 条 ﻫ ﻫ 本标准规定之戴奥辛排放限值,焚化炉设计处理量未达四公吨/ ng-TEQ/Nm (3 次方) ,设计处理量达四公吨/-TEQ/Nm (3次方) 。ﻫ ﻫ 前项标准值之浓度以毒性当量 (TEQ)表示,系由测得附表所列各项戴奥辛污染物浓度乘以其国际毒性当量因子 (I-TEF)之总和计算之;采样及测定应达三次以上并取算术平均值,每次采样时间应间隔一小时以上。
第 6 条
烟道排气中戴奥辛污染物之浓度计算均以凯氏温度二七三度及一大气压下未经稀释之干燥排气体积为计算基准,并以排气含氧量十一%为参考基准,校正公式如下:ﻫ ﻫ 21-11ﻫ 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