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档介绍:《民用航空支线机场建设标准》MH5023-2006
关于发布《民用航空支线机场建设标准》的通知
民航发〔2006〕74号
民航各地区管理局、民航专业工程质量监督总站,空管部门,各机场(公司)、航空运输公司,中航油总公司,各有关设计、咨询单位:
为了适应民用航空支线机场建设发展需要,合理确定支线机场的建设规模和标准,保证支线机场安全适用、经济合理,修订的《民用航空支线机场建设标准》已经民航总局审定。现批准《民用航空支线机场建设标准》为强制性民用航空行业标准,编号为MH5023-2006,自2006年6月1日起施行。
 
 
 
民航总局
二○○六年四月三十日
 
 
 
 
 抄送:建设部。
一、总则
为满足民用航空支线运输机场(以下简称:支线机场)的建设与发展需要,合理确定支线机场的建设规模和标准,保证支线机场安全适用、经济合理,制定本标准。
本标准适用于下列新建、改建和扩建的支线机场(包括军民合用机场的民用部分):
1)设计目标年旅客吞吐量小于50万人次(含)
2)主要起降短程飞机
3)规划的直达航程一般在800~1500公里范围内。
支线机场建设应遵循下列原则:
1)保证飞行安全和满足运营基本功能需要,兼顾国防建设需要。
2)以人为本,简捷、方便旅客和货物进出。
3)“统一规划、分期建设、滚动发展”,具有较好的发展余地。
4)客运和货运设施在流程及布局合理的前提下从简,以降低工程造价和运营成本。
5)地面专用设备及车辆按投产年需要配备。
6)供电、供水、供气、供油、有线通信、污水处理、固体废弃物处理等设施宜充分依靠城市公共设施。
7)消防、救援等设施按国家法规及民用航空行业规定及标准执行,可利用机场所在城市消防机构及设施设备。
机场建设除应符合本标准外,应符合国家和行业现行的有关强制性标准的规定。
二、场址
支线机场位置应满足以下要求:
1)应符合民航总局编制的全国民用航空运输机场布局规划
2)应与当地城市规划相协调。
3)飞机进离场飞行程序、起飞一发失效应急程序和其他所需要空域应做好军民航协调工作。
4)除特殊情况外,应靠近城区,距城区规划边缘10公里左右为宜。
5)充分分析空中禁区,危险区,限制区和军航使用空域对场址的影响。
场址条件
1)空域条件:进、离场航线应充分考虑与周边航线的合理衔接;空域应满足机场管制地带所需的基本条件,必要时应增加空域分析。
2)飞行条件
(1)净空环境:原则上应满足跑道两端起飞离场和进近着陆要求,如气象条件良好,可采用单向起降,但跑道有一侧的障碍物高度应满足飞机“复飞”时的最低要求;
(2)应具有较好的气象条件,机场跑道利用率不低于95%;只有在充分调查场区常年风向变化情况后,跑道的方位至少使准备使用该机场的飞机运行的跑道利用率不少于90%;
(3)通过机场附近的架空高压输电线高度要符合净空障碍物限制及电磁环境要求,110千伏及以上的高压架空输电线,距跑道中心线侧边距离不宜小于
1公里;同时高压架空输电线路的电杆顶高距飞机下滑道的垂直距离应大于150米;
(4)飞机的起落航线与飞行程序应尽量避开人口密集居住区、大型工矿企业和重要旅游区、文物保护区;确有困难时,可通过航行研究在飞行程序上采取措施;
(5)场址周围地形应保证飞机在跑道运行时可获得必要的起飞重量,必要时增加飞机性能分析。
3)场地条件
(1)建设用地原则上应充分利用荒地、劣地,少占耕地、林地,确因需要应少占良田、少拆迁、少移民;
(2)场址应该避开不良地质条件、可能淹没地区、地震断层、重要的矿区、旅游区和文物保护区;
(3)场址所在地的周边,有可利用的道路和城市共用设施等。
4)场址的选择应符合《民用机场建设管理规定》(民航总局令第129)提出的基本条件,以及《民用机场选址报告编制内容和深度要求》;当提出两个可行的预选场址确有困难时,应说明理由,方可提出一个预选场址。
三、主体工程设施
航空业务量预测
1)预测目标年分为:本期(近期)10年、(中期)20年、(远期)30年。
2)预测的基准年(即编制预可行性研究报告年)数据,应采用最近年的最新实际数据。
3)客、货吞吐量的预测方法不少于2种(含),其中应有以市场调查数据为依据进行综合分析的方法。
基本参数:
1)高峰小时每架飞机机位占用时间
(1)B类飞机占用机位时间不大于35分钟;
(2)C类飞机占用机位时间不大于50分钟;
2),。
飞行区
1)跑道长度应按批准的设计机型和直达航程计算,跑道宽度和厚度宜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