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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年法律职业资格考试主观题卷.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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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年法律职业资格考试主观题卷.doc

上传人:非学无以广才 2021/1/18 文件大小:29 KB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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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年法律职业资格考试主观题卷.doc

文档介绍

文档介绍:2021年法律职业资格考试主观题卷
法律职业资格考试主观题卷(满分180分)
题目二:刑法(本题28分)
【案情】
王某组织某***性质组织,刘某、林某、丁某主动参与。一日,王某、刘某在某酒店就餐,消费3000元。在王某结账时,收银员吴某偷偷调整了POS机上数额,有意将3000元餐费改成30000元,交给王某结账。王某果然认错,支付了30000元。
王某发觉多付了钱以后,和刘某去找吴某还钱,吴某拒不返还。王某、刘某恼羞成怒,准备劫持吴某让其还钱。在捆绑吴某过程中,不慎将吴某摔成重伤,因为担心酒店其它人员报警,故放弃挟持,离开酒店。
在王某和刘某走出酒店时,在门口被武某等四名保安拦截。王某遂让刘某打电话叫人过来帮忙,刘某给林某、丁某打电话,并私下叫二人带枪过来,林某二人将枪支藏在衣服里,护送王某上了私家车。
武某等人见状遂让四人离开。王某上车以后气不过,让刘某
“好好教训这个保安”,随即开车离开。刘某随即让林某、丁某二人开枪。林某、丁某二人一人朝武某腿部开枪、一人朝腹部开枪。只有一枪击中武某腹部,造成其死亡,现无法查明是谁击中。
【问题】
1、相关吴某行为定性,有多个处理意见?须说明理由。
2、王某、刘某对吴某组成何罪?须说明理由。
3、王某、刘某、林某、丁某对武某死亡组成何罪?(其中王某行为有多个处理意见)?须说明理由。
答案关键点及得分关键点
注:方鹏作答(中国政法大学 副教授 法考名师)。以下系机考答案。答对一个下划线给一分
【关键词】
(1)受骗人处分意识必需认识内容(财物性质,数量);
(2)索债型非法拘禁,结果加重犯;
(3)共同犯罪,共同正犯均对结果负责,因果关系;
(4)教唆犯;
(5)***性质组织,集团犯罪首要分子。
【机考答案】
(一)对于吴某行为,有偷窃罪、诈骗罪、信用卡诈骗罪三种处理意见。
吴某基于非法占有目标,修改刷卡数额,对王某实施了欺骗行为,是否组成诈骗罪,包含到受骗人处分意识必需认识内容了解(是否需对财物数量有认识)。
见解一:组成偷窃罪。
理由是:如认为作为诈骗罪组成要素受骗人处分意识,不仅要求认识到转移占有财物性质,也需认识到财物数量。则本案中受骗人王某未认识到多支付钱款数额及其转移占有事实,对该数额(27000元)钱款,系在被害人不知情情况下转移占有。吴某系偷窃行为,依据刑法第264条,组成偷窃罪。
见解二:组成诈骗罪。
理由是:如认为作为诈骗罪组成要素受骗人处分意识,只需认识到转移占有财物性质,无需认识到财物数量。则本案中受骗人王某已认识钱款转移占有事实,有处分财物行为。吴某利用虚构数字方法骗取王某实施处分行为,对该数额(27000元)钱款,依据刑法第266条,组成诈骗罪。
另可答见解三:信用卡诈骗罪。
理由是:如欺骗王某结账时在POS机上刷用信用卡,可被认为是利用被害人错误间接正犯行为,系冒用她人信用卡间接正犯行为,依据刑法第196条第1款第3项,组成信用卡诈骗罪。
(二)王某、刘某对吴某组成非法拘禁罪(致人重伤)。
1、王某、刘某对于多付出钱款,客观上含有正当求偿权;主观上不具非法占有目标。劫持捆绑吴某行为,不能组成抢劫罪或绑架罪。
2、二人劫持吴某让其归还应还钱款,非法剥夺她人自由非法拘禁行为,依据刑法第238条第3款要求,组成非法拘禁罪。
3、在拘禁过程中过失致人重伤,触犯过失致人重伤罪,依据第238条第2款要求,系结果加重犯,组成非法拘禁罪(致人重伤)。
(三)相关王某、刘某、林某、丁某对武某死亡行为定性
1、对于正犯林某,组成有意伤害罪(致人死亡)。和丁某在有意伤害罪范围内组成共同犯罪。
(1)林某、丁某一人基于伤害有意、一人基于***有意,共同实施了致死行为,依据行为共同说(或部分犯罪共同说),依据刑法第25条第1款,二人在有意伤害罪范围内组成共同正犯。
(2)虽无法查明何人致死,但系共同正犯行为造成,故二人对于死亡结果,均需共同负担刑事责任。
(3)林某欲射击武某腿部,主观上含有伤害有意,客观主观统一,依据刑法第234条,组成有意伤害罪(致人死亡)。
2、对于正犯丁某,组成有意***罪(既遂)。和林某在有意伤害罪范围内组成共同犯罪。
(1)丁某和林某系共同犯罪,客观上共同对死亡结果负责,系致死行为。
(2)主观上欲射击武某腹部,主观上含有***有意,客观主观统一,依据刑法第232条,组成有意***罪。
3、对于教唆者刘某,组成有意伤害罪(致人死亡),系教唆犯。
(1)客观上,正犯林某实施了伤害行为,丁某实施了***行为;系刘某教唆引发,实施了教唆行为。
(2)主观上,刘某基于“教训”意图教唆二人,系有意伤害罪教唆有意,客观主观统一于有意伤害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