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档介绍:建筑物防雷设计规范(GB50057—94)
工程建设标准局部修订公告 第24号
国家标准《建筑物防雷设计规范》GB50057—94,由国家机械工业局设计研究院会同有关单位进行了局部修订,已经有关部门会审,现批准局部修订的条文,自二○○○年十月一日起施行,原规范中相应的条文同时废止。现予公告。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
2000年8月24日
关于发布国家标准《建筑物防雷设计规范》的通知
建标[1994]257号
根据国家计委计综[1989]30号文的要求,由机械工业部负责主编,会同有关部门共同修订的国家标准《建筑物防雷设计规范》已经有关部门会审。现批准《建筑物防雷设计规范》GB50057—94为强制性国家标准,自一九九四年十一月一日起施行。原国家标准《建筑防雷设计规范》GBJ 57—83同时废止。
本规范由机械工业部负责管理,其具体解释等工作由机械工业部设计研究院负责,出版发行由建设部标准定额研究所负责组织。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
一九九四年四月十八日
修订说明
本规范是根据国家计委计综[1989]30号文的要求,由我部负责主编,具体由我部设计研究院对原规范修订编制而成。
在修订编制本规范过程中,修订组进行了大量的调查研究,并广泛向全国有关单位和个人征求意见和函意。最后由我部会同有关部门审查定稿。
本规范共分五章和六个附录。主要内容有总则、建筑物的防雷分类、建筑物的防雷措施、防雷装置、接闪器的选择和布置等。
在本规范施行过程中,如发现需要修改或补充之处,请将意见及有关资料寄交机械工业部设计研究院(北京西三环北路5号,邮政编码),以便以后修订时参考。
机械工业部
1994年3月
目次
第一章 总则
第二章 建筑物的防雷分类
第三章 建筑物的防雷措施
第一节 一般规定
第二节 第一类防雷建筑物的防雷措施
第三节 第二类防雷建筑物的防雷措施
第四节 第三类防雷建筑物的防雷措施
第五节 其它防雷措施
第四章 防雷装置
第一节 接闪器
第二节 引下线
第三节 接地装置
第五章 接闪器的选择和布置
第一节 接闪器选择
第二节 接闪器布置
第六章 防雷击电磁脉冲
第一节 一般规定
第二节 防雷区(LPZ)
第三节 屏蔽、接地和等电位连接的要求
第四节 对电涌保护器和其它的要求
附录一 建筑物年预计雷击次数
附录二 建筑物易受雷击的部位
附录三 接地装置冲击接地电阻与工频接地电阻的换算
附录四 滚球法确定接闪器的保护范围
附录五 分流系数kc
附录六 雷电流
附录七 环保中感应电压、电流和能量的计算
附录八 名词解释
附录九 本规范用词说明
附加说明
附:条文说明
第一章 总 则
第1.0.1条为使建筑物(含构筑物,下同)防雷设计因地制宜地采取防雷指施,防止或减少雷击建筑物所发生的人身伤亡和文物、财产损失,做到安全可靠、技术先进、经济合理,制定本规范。
第1.0.2条本规范适用于新建建筑物的防雷设计。
本规范不适用于天线塔、共用天线电视接收系统、油罐、化工户外装置的防雷设计。
第1.0.3条建筑物防雷设计,应在认真调查地理、地质、土壤、气象、环境等条件和雷电活动规律以及被保护物的特点等的基础上,详细研究防雷装置的形式及其布置。
第1.0.4条建筑物防雷设计除应执行本规范的规定外,尚应符合国家现行有关标准和规范的规定。
第二章 建筑物的防雷分类
第2.0.1条 建筑物应根据其重要性、使用性质、发生雷电事故的可能性和后果,按防雷要求分为三类。
第2.0.2条 遇下列情况之一时,应划为第一类防雷建筑物:
一、凡制造、使用或贮存炸药、火药、起爆药、火工品等大量爆炸物质的建筑物,因电火花而引起爆炸,会造成巨大破坏和人身伤亡者。
二、具有0区或10区爆炸危险环境的建筑物。
三、具有1区爆炸危险环境的建筑物,因电火花而引起爆炸,会造成巨大破坏和人身伤亡者。
第2.0.3条 遇下列情况之一时,应划为第二类防雷建筑物:
一、国家级重点文物保护的建筑物。
二、国家级的会堂、办公建筑物、大型展览和博览建筑物、大型火车站、国宾馆、国家级档案馆、大型城市的重要给水水泵房等特别重要的建筑物。
三、国家级计算中心、国际通讯枢纽等对国民经济有重要意义且装有大量电子设备的建筑物。
四、制造、使用或贮存爆炸物质的建筑物,且电火花不易引起爆炸或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