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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西电力建设基金实施细则.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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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西电力建设基金实施细则.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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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档介绍

文档介绍: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电力建设基金征收和管理实施细则为了加强我区电力建设,根据《国务院批转国家计委关于征收电力建设资金暂行规定的通知》( 国发[1987]111 号) 有关规定,结合我区具体情况,特制定本实施细则。一、征筹电力建设基金( 包括电力建设专项基金、电源建设基金、出售用电权筹集的资金), 旨在集资兴建自治区的大中型水、火电站及其接入系统的电力送出工程,以及国家电力重点建设项目需要我区筹集的建设资金。二、电力建设专项基金征收办法。 1 、凡由自治区主电网供电的所有企业( 包括外资企业、中外合资企业) 及以盈利为目的行业和个体户经营性用电, 均征收电力建设专项基金,征收标准为每千瓦时 2 分钱,由用户按月随电费缴纳。企业所交的电力建设专项基金,可作为生产费用或企业流通费用支出,列入生产成本。 2、对农业排灌用电、民用照明和生活用电, 以及由财政拨给经费的行政、事业单位( 不含事业单位企业管理和企业管理试点单位) 等非企业用电,不征收电力建设专项基金。 3、对化肥( 包括生产化肥用的合成氨) 免征电力建设专项基金。 4、对烧碱、黄磷、电石、铝锭、铁合金等五种产品中的国家和自治区指令性计划部份,并按指令性计划将产品交自治区分配的生产用电可免征电力建设专项基金,实行先征后退。办理免征的手续是, 由要求减免的单位根据上交指令性产品的凭证, 由广西建设投资开发公司具体办理退款手续。 5 、自治区统配煤矿及核工业的铀扩散厂和堆化厂生产用电, 每度电征收 3 厘钱的电力建设专项基金。 6、主电网趸售给县供电部门的电量按以上规定由各供电局核定征收比例,征收电力建设专项基金。 7、购买用电权的用户用电, 也要按规定交纳电力建设专项基金。 8、地方小水, 火电售给主电网电量的, 原则上所征收的电力建设专项基金不退回小水、火电所在的管理部门。为了支持各地、市办电,每年从自治区的电力建设基金中适当安排部份用于地方电力项目的投资。 9、除经过批准减免征收电力建设专项基金的单位、企业及有关产品外,所有企业以及以盈利为目的的其他行业一律要按规定交纳电力建设专项基金,在电力部门征收电力建设专项基金时,不得拒付,拒不缴纳的,视同全国供用电规则中欠交电费处理。 10 、为了严格节约用电、民用照明及生活用电,丰水期(5月至 10月), 每户每月 100 千瓦时, 枯水期每户每月 60 千瓦时内不征收电力建设专项基金,超过基数用电的,根据《广西壮族自治区贯彻( 关于进一步加强节约用电的若干规定) 的实施细则( 试行)》( 桂政发[ 1987 ] 84号) 规定, 加收电力建设专项基金每千瓦时 2 分钱。 11、由地方电力( 含地方中、小水、火电站) 有独立电网供电的, 可参照本办法执行。三、电源建设基金的征收办法。 1 、凡申请新装或增容的非企业用户( 不含购买用电权) ,按实际新增容量每千瓦一次性征收电源建设基金 200 元,随贴费交纳。 2、基建施工、市政建设等临时用电, 应按其用电设备的装见容量预先征收电源建设基金。施工期 3 年内者退还 50% ,3年以上者不退还。有关退还手续由广西建设投资开发公司负责办理。配有自备电厂并以自供电为主的厂矿企业,按其联网变压器额定容量的 20% 计收电源建设基金( 由主电网经常供电的容量超过 20% 者,以实际使用容量计收)。 3 、用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