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档介绍:刑事辩护律师会见注意事项
1
2020 年 4 月 19 日
刑事辩护律师会见注意事项
作者:未知 律师会见来源: 互联网 点击数: 6 更新时间: -6-28
侦查阶段的律师会见
根据中国《刑事诉讼法》第九十六条的规定,在犯罪嫌疑人“被侦查机关第一次讯问后或采取强制措施之日起”,“受委托的律师能够会见在押的犯罪嫌疑人”。“律师会见在押的犯罪嫌疑人,侦查机关根据案件情况和需要能够派员在场”。对于涉及国家秘密的案件,律师会见“应当经侦查机关批准”。侦查阶段,律师会见的内容应侧重于以下几个方面:一是了解犯罪嫌疑人涉嫌的罪名。二是了解有关案件情况。主要是了解犯罪嫌疑人是否实施或参与了侦查机关认为其涉嫌的犯罪及有
关情况。三是了解侦查机关对犯罪嫌疑人采取何种强制措施及已被羁押的期限。四是了解侦查人员对犯罪嫌疑人有无刑讯逼供、骗供、诱供和变相拘禁等违法行为。
依据会见时所了解的内容,受委托的律师能够为犯罪嫌疑人提供如
下法律帮助: (1)提供法律咨询。指就犯罪嫌疑人所涉嫌罪名的实体法问
题、在侦查过程中犯罪嫌疑人的权利义务问题等提供法律咨询。 (2)代理
申诉、控告。律师根据向侦查机关了解的犯罪嫌疑人涉嫌的罪名和向犯
罪嫌疑人了解的案件情况,认为犯罪嫌疑人没有涉嫌犯罪,不应对其追
究刑事责任的,能够代为申诉,请求侦查机关撤销案件。 (3)代为申请取
保候审。如认为被逮捕的犯罪嫌疑人符合取保候审的条件,即可为犯罪嫌疑人申请取保候审。 (4)代为申请解除或变更强制措施。根据《刑事诉
文档仅供参考,不当之处,请联系改正。
讼法》第七十五条的规定,对侦查机关采取强制措施超过法定期限的,受委托的律师能够代犯罪嫌疑人申请要求解除或依法变更强制措施。
在当前的司法环境下由于律师在侦查阶段不具备“辩护人”的诉讼地位,因此在维护被追诉人权益上作用有限。与律师不具备辩护人地位的规定相对应,犯罪嫌疑人在侦查阶段不但不能享有选择律师的权利、得到及时有效的律师辩护和帮助,也不享有“不被强迫自证其罪”的特权。因此,在当前这样的状况下,虽然多数刑事辩护律师都认为需要争取一个良好的执业环境,也付出了很多的努力,但在办理一些具体案件的时候,由于受到种种限制,又普遍对侦查阶段的工作不够重视。由于侦查阶段是刑事司法程序中犯罪嫌疑人权利最容易受到侵害的诉讼阶段,因此作为律师应该充分利用法律赋予的权利,尽最大可能为犯罪嫌疑人提供一些切实有效的法律帮助,最大限度的维护其合法权益。
在《刑事诉讼法》中,虽然有律师在侦查阶段为犯罪嫌疑人提供法
律服务的一些具体范围,可是诸如代理申诉、控告 ;为被逮捕的犯罪嫌疑人申请取保候审 ;强制措施超过法定期限的,有权要求解除强制措施等方面的权利基本上属于形式主义规定,实践中,在一般情况下基本上没有可操作性。所认,在当前的司法环境下,侦查阶段会见犯罪嫌疑人并为其提供法律咨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