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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务信息资源目录体系第4部分:政务信息资源分类资料.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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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档介绍

文档介绍:国家电子政务标准化项目工作组文件文件编号: EGS N300-4 日期: 2005 年 12 月 15 日标题: “政务信息资源目录体系第 4部分:政务信息资源分类”来源: “政务信息资源目录体系”工作组内容摘要: “政务信息资源目录体系第 4 部分:政务信息资源分类”编制说明和征求意见稿页数: 66 电子政务标准化总体组秘书处联系人:高栋通信地址:北京市东城区安定门东大街 1 号电话: (010 )84029792 传真: ( 010 )84029792 手机: ********** 电子邮件: g aodon g@ cesi. 1 国家标准《政务信息资源目录体系第 4 部分:政务信息资源分类》(征求意见稿) 编制说明一、任务来源为落实中办发[2002]17 号和中办发[2004]34 号文件精神,推进政务信息资源目录体系与交换体系建设,受国家标准化管理委员会和国务院信息化工作办公室委托,由国家电子政务标准化总体组秘书处组织编写《政务信息资源目录体系》和《政务信息资源交换体系》系列标准。 《政务信息资源目录体系第4 部分:政务信息资源分类》是目录体系标准的第4 部分。中国科学技术信息研究所、北京市信息资源管理中心、大唐电信科技产业集团、中国电子技术标准化研究所负责起草。 二、目的和意义政务信息资源分类是电子政务的基础性工作,是政务信息资源采集、加工、存储、保护和使用的必要工具。本标准规定了政务信息资源的分类原则和方法,为政务信息资源目录体系提供分类方案,为政务信息资源分类体系的建立和维护提供了依据。本标准与政务信息资源目录体系核心元数据、标识符编码规则相结合,可以对政务信息资源进行识别、导航和定位,以支持政务部门间政务信息资源的交换与共享。本标准以国内发展电子政务的需求为导向,以支持政务信息资源的交换与共享为目的,是实现政务信息资源交换和共享的基础。 三、编制原则和依据 1 科学性。分类的设置应遵循政务信息本体的内涵和知识体系的客观实际,选择政务信息相对稳定的本质属性或特征作为分类的基础和依据, 使分类中大类的设置能覆盖电子政务各领域及相关知识范畴,能正确反映类目间的概念逻辑关系,并可保持相对稳定。政务信息资源分类既要体现政务信息资源特点,又要考虑用户的现实需求。 2 系统性。在每一个分类中,大类以及类目层级排列应符合事物本身的逻辑序列。每一个类目在这个体系中占有一个唯一的位置,既反映出它们之间的区别,又反映出彼此之间的合理的联系。 在一个分类中,一个政务主题概念对应着一个类目,并且该类目只能隶属于一个上位类。类目的划分一般应采用同一标准,并且划分是连续的、逐渐深入的,避免跳跃式的展开。 某一类目划分后的子类中,同位类所覆盖范围的集合应与上位类相等,并且同位类之 2 间所覆盖的范围是相互排斥的。 3 可扩展性。同一层次类目的设置, 应留有足够的发展余地, 以便在增加新的类目时, 不打乱原来建立的分类。 4 兼容性。在实际使用过程中,可以根据需要对现有分类进一步深化,形成详表。详表与本表之间应协调一致。本表的后续版本应兼容以前的版本。 5 实用性。在遵循科学性、系统性、可扩展性原则的基础上,应根据具体情况使类目的设置实用和可操作。 6 均衡性。本部分中的四种分类的类目表统一精细到第三层,电子政务实施方可以根据实际情况,在标准的基础上进一步细化。在大类、二级类、三级类中,必要时采用合并列类方式,适当控制类目层级和数量,使分类表中类目的展开比较均衡。 7 规律性。本部分中,在类目的划分与隶属、同位类的排列、类目和注释的措词、分类标记的配置、类目内容范围的划分等方面,力求规范、统一,便于用户的掌握和使用。 8 本标准在参考国内外政务信息资源分类相关资源的基础上,分析并依据国内政务信息资源的特点,并结合汉语的特点,形成了“针对政务信息资源,先确定主体框架,具体详细类目根据领域专家的意见和使用需求再进一步深入研究,补充调整”的技术路线。 9 本标准采用混和分类法,既吸收面分类法具有较大的弹性、适应性强、便于机器处理信息、易于添加和修改的优点,又吸收线分类法容量较大、层次性好、使用方便的优点。顶层通过主题分类、行业分类、服务分类和资源形态分类四种分类来刻画政务信息资源的整体框架。四种分类内部采用线分类法。 10 本标准提供的附录中,四种分类的类目表均分至第三级,实施时可根据需要进一步细化。类目表中的分类代码只针对类目,计算机运用该分类代码可以对政务信息资源进行类目识别、对比和处理。 11 本标准尽量采用正在实行的国家标准,并且兼顾正在实行的事实标准和规范,以利于本标准的推广使用。 四、工作过程任务下达后,起草组及时组织开展该标准的制定工作。 2004 年 12 月,核心元数据起草组举行了第一次会议,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