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档介绍:论罪责刑相适应原则
摘要:罪责刑相适应原则是从客观主义刑法学派主张的罪刑对 称和主观主义刑法学派主张的刑罚个别化演变而来的。这一原则要求 在规定和裁量刑罚时,既耍注重犯罪行为及其造成的实际危害,又耍 注重犯罪人的主观恶性或人身危险性。罪责刑相适应中的“罪行”应 当是具体犯罪构成所要求的全部事实,而“刑事责任”则是犯罪人在 犯罪过程中以及犯罪前后表现出来的、决定其人身危险性的一系列主 观情况。要在司法中贯彻这一原则,还需要做大量的工作。
关键词:罪刑对称;刑罚个别化;罪责刑相适应
刑法第五条规定:“刑罚的轻重,应当与犯罪分子所犯罪行和承担 的刑事责任相适应/代写毕业论文 这就是罪责刑相适应原则。本文 试图对该基本原则的历史演进、基本内容、立法体现及司法运用等进 行全面探讨,以期全面、准确地理解这一基本原则的基本含义,并在 把握立法本意的基础上,正确地适用刑罚,使刑事制裁史加公正和有 效。
一、罪责刑相适应原则的历史演进
在近现代西方刑法理论中,曾经先后出现过三个很有代表性的刑 法学派,即刑事古典学
派、刑事人类学派和刑事社会学派。学界一般将刑事古典学派称
之为旧派,把刑事人类学派和刑事社会学派称之为新派。旧派认为犯 罪是犯罪人行为造成的危害后果,定罪量刑应以犯罪人的行为及损害 事实为标准,刑罚的轻重决定于犯罪行为的性质及其实际损害结果, 其核心是客观的罪行。因此,我们一般又将旧派的刑法基本思想称之 为客观主义。新派认为犯罪行为是犯罪人主观恶性与品格的表现,定 罪量刑应以犯罪人的主观恶性的大小为标准,刑罚的轻重决定于行为 人的主观恶性或人身危险性的大小,其核心是主观的犯罪人人格(人 身危险性)O因此,新派的刑法基本思想被称为主观主义。
在远古时代,结果责任盛行。只要发生了损害结果这一客观事实, 就要对其行为者予以制
裁,而不过问行为人的主观动机及其罪过问题,“以牙还牙,以眼 还眼,以血还血”,充分反映着原始社会浓厚的同态复仇意识,中国 古代存在的“杀人者死,伤人者刑”,则进一步体现了刑罚的等量报 应。18世纪西方著名的启蒙思想家孟德斯鸠曾强调犯罪与刑罚在程度 上的比例关系,他说:“刑罚的轻重耍有协调,这是很重耍的,因为我 们防止大罪应该多于防」I:小罪,防止破坏社会的犯罪应该多于防」I:对 社会危害较小的犯罪。[1 在我们国家里,如果对一个在大道上 行劫的人和一个行劫而又杀人的人,判处同样的刑罚的话,那便是很 大的错误。[2]”他进一步指出:“惩罚应有程度之分,按罪大小,定 惩罚轻重[3 ]”。刑事古典学派的著名代表人物、被誉为近代刑法学 始祖的贝卡利亚在其传世之作《犯罪与刑罚》一书中,用大量篇幅论 述了刑罚应与罪行相均衡的基本原则,他说:“我们已经看到,什么是
衡量犯罪的真正标尺,即对社会的危害”,[4] “公众所关心的不仅 是不耍发生犯罪,而II还关心犯罪对社会造成的危害尽量少些。因而, 犯罪对公共利益的危害越大,促使人们犯罪的力量越强,制止人们犯 罪的手段就应该越强有力。这就需要刑罚与犯罪相对称。” [5]同时, 为了使刑罚成为犯罪的对应物,并使其强度仅仅取决于犯罪的危害程 度,贝卡利亚精心设计了一个罪刑对称的阶梯,他指出:“如果说,对 于无穷尽暗淡模糊的人类行为组合可以应用几何学的话,那么也很需 要一个相应的由最强到最弱的刑罚阶梯,'"不打乱其次序,不使最高 一级的犯罪受到最低一级的刑罚,就足够了[6]”。因此,贝卡利亚重 视的是犯罪行为及其危害后果,强调刑罚与罪行的相适应。客观主义 认为,人是有自由意志的,可以依据理性判断是非,择善从恶,如果 反其道而行之,就违背了道义,就应对自己的行为负责,国家就有权 对其予以刑罚处罚,倡导道义责任论,认为刑罚的标准是犯罪行为在 客观上对社会造成的实际损害,应根据实际损害的大小给予等量或等 值的处罚,客观主义刑法学派以报应主义的刑罚观为基础,强调罪刑 之间机械地等量对应,体现刑罚的威慑性,实现一般预防。
19世纪末,正当刑事古典学派的理论发展到顶峰时,它却遇到 了现实的严峻的挑战而陷入困难,完美的按照刑事古典学派理论建立 起来的各种刑事立法,并没有减少犯罪现象,反而犯罪量剧增,尤其 是累犯、再犯的大量出现,使得以“行为”为核心的旧派理论难以做 出令人信服的解释。于是,应运而生的刑事人类学派及其稍后的刑事 社会学派开始向旧派理论全面发难,他们批评只关心犯罪行为的差别,
而不注意犯罪人的不同,只是机械地认为“罪犯只是一种法官可以在 其背上贴上一个刑法条文的活标本。[7 ]”“把罪犯在一定背景下形 成的人格抛在一边。[8] ”他们指责刑事古典学派用刑罚作为对付犯 罪的唯-方法,并按犯罪行为及其后果的轻重实施所谓的“罪刑对称” 的做法,实际上是“忘记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