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诉讼诈骗行为的定性分析.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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诉讼诈骗行为的定性分析.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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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档介绍:诉讼诈骗行为的定性分析
一、基本案情
2012年11月至12月间,广西桂林市某农产品开发公司法人代表李某 见该公司因资不抵债,财产被法院查封并进入拍卖程序后,为套取资金, 虚构拖欠员工工资的事实,指使公司法律顾问张某借用社会人员的身份证 件,伪造了劳动合同及拖欠员工工资表,草拟了民事诉状,并指使社会人 员以公司员工代表的身份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讨要拖欠工资,李某作为该 公司的法定代表人应诉。法院在李某等人伪造的证据蒙骗下,做出了由该 公司支付拖欠工资80余万元的民事调解决定。事后,李某将其中70余万 元据为己有,分给张某10万元,两名犯罪嫌疑人现已归案。
二、分歧意见
第一种观点认为,诉讼诈骗符合敲诈***罪的特征,应成立敲诈*** 罪。⑴
第二种观点认为,诉讼诈骗不构成诈骗罪,且刑法分则中没有与其相 对应的处罚条款,冃前应按照罪刑法定原则,作无罪处理。同时,因为这 种行为社会危害性严重,有学者建议立法增设“伪造民事证据罪”或“诉 讼欺诈罪”,以解决该问题。[2]
第三种观点认为诉讼诈骗构成诈骗罪。[3]理由是:诉讼诈骗行为侵 害的法益为公私财产的所有权,行为人主观上具有非法占有他人财产的故
意,客观方面虚构了虚假的民事法律关系,具有诈骗罪虚构事实、隐瞒真 相的行为特征,符合诈骗罪的构成要件。
三、评析意见
笔者同意诉讼诈骗构成诈骗罪的主张。但笔者的逻辑推论如下:先是 认为诈骗罪包括三角诈骗,再分析诉讼诈骗是“三角欺诈”的一种特殊表 现形式,从而得出诉讼诈骗应定性为诈骗罪的结论。
(一)诈骗罪包括三角诈骗
。三角诈骗与二者之间的诈骗对法益的侵害没有 任何区别,它们的本质都是侵犯财产。在普通诈骗的场合,被害人本人处 分了自己的财产,原因在于加害人的欺诈行为使自己的财产转移至加害人 或第三人,被害人财产遭受损失。而在三角诈骗的情况下,被害人没有错 误的认识,处分财产的是被骗人,而非被害人自己。但被骗人处分财产的 原因同样是基于加害人的欺诈行为,同样是使被害人遭受财产损失。从法 益角度来看,三角诈骗与二者之间的诈骗,侵害的都是公私财产权。同样 的法益都应当受到刑法的保护,不能因为是被骗人来处分财产,而忽视了 对被害人财产权的刑法保护;不能因为三角诈骗屮被害人与被骗人非同一 人,而否认了三角诈骗所侵犯法益的本质属性。具体到本案,不能因为李 某等人对公司合法债权人(被害人)财产权的侵害是通过破坏司法活动而 实施的,就据此认为本案中行为的本质在于破坏司法活动,而忽视对合法 债权人财产权的保护。
2•从构成要件符合性上分析。三角诈骗的情形下,行为人在主观上具 有非法占有的目的。从客观要件角度来看,三角诈骗与诈骗罪也完全相符。
三角诈骗过程中,产生认识错误的虽然不是被害人,而是财产处分人(被 骗人),但是,刑法条文及相关司法解释并未将诈骗罪的对象局限于被骗 人自己的财产。也就是说,法律及司法解释关于诈骗罪的条文都没有规定 财产处分人(被骗人)所处分的财产必须为被骗人本人所有。因此,将三 角诈骗行为从诈骗罪中排除没有法律依据,也与刑法关于诈骗罪的立法精 神不相符合。无论在三角诈骗过程中加害人采取何种欺诈方式,被骗人与 被害人是否具有同一性,被骗人处分的财物所有权是否为其本人所有,都 能包容在《刑法》第266条规定的“诈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