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滥用职权罪研究.doc

上传人:xxj16588 2016/5/8 文件大小:0 KB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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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档介绍

文档介绍:滥用职权罪研究内容提要: 滥用职权罪是 1997 年刑法修订时从玩忽职守罪中分离出来,因此滥用职权罪与玩忽职守罪在主体、客体等方面有许多相同之处。但由于我国刑法对滥用职权罪规定过于原则, 以致法学理论和司法实践中对认定该罪产生了一些分歧。本文从滥用职权罪的立法沿革入手, 对滥用职权罪的犯罪构成进行了认真的研究, 并对争议较大的滥用职权罪的主观方面、客观方面及该罪的主体范围如何界定等问题进行重点论述。分析了该罪的客体, 列举了该罪在客观方面的表现形式, 肯定了滥用职权罪的主观方面是故意。同时, 指出了该罪在理论和司法实践中存在的问题,建议从严厉打击职务犯罪的角度从立法上作些修改。关键词: 滥用职权罪玩忽职守罪适用引言: 滥用职权罪是 1997 年刑法修订后新增加的一个罪。在 1997 年刑法修订以前,对于滥用职权的行为是按照玩忽职守罪定罪处罚的。正是由于滥用职权罪是从玩忽职守罪中分离出来的, 因此, 滥用职权罪与玩忽职守罪有着不解的渊源。也正是这种渊源, 导致法学理论和司法实践中对于滥用职权罪的认定产生很大争论。因此, 有必要对滥用职权罪的主体、客体、主观方面和客观方面进行深入研究, 以便达成统一认识,最终消除理论上的争议,引导司法实践的正常开展,从而增强刑法的权威性, 促进社会主义法治建设的健康发展。本文拟从滥用职权罪的立法沿革入手,对滥用职权罪的犯罪构成进行研究,以期能对滥用职权罪的理论研究和司法认定有所助益。目前流行的几部新刑法论著,对于滥用职权罪的概念和特征的诠释, 尚有许多值得商榷的地方。本文试图从下列问题人手, 给予滥用职权罪一些新的解释。不当之处,敬请方家指正。一、滥用职权是否包含超越职权有人认为: 根据< 现代汉语词典> 的解释, 滥用职权当指胡乱地、过度地使用职权。所谓胡乱地使用职权, 是指在其职权范围内, 不正确地使用职权。所谓过度地使用职权, 是指不正确地使用职权已经超出其所拥有的职权范围, 也即超越了职权, 使用职权过了头。①有人进而断言, 逾越职权, 也就是狭义上的滥用职权。②对此, 本人不敢苟同。首先, 从立法发展的历程看, 滥用职权和超越职权分别表示两种不同的行为。 1956 年 11月《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草案( 草稿)》即将滥用职权和逾越职权作为两个罪名分别加以规定。 1978 年 12月《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草案( 修改稿)》则将滥用职权、逾越职权并列规定于同一法条。 1989 年4 月通过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祛》第五十四条第(二)项, 又将滥用职权和超越职权列为人民法院判决撤销或者部分撤销具体行政行为的两种法定情形。 1995 年8 月《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修改稿)》进而规定: 国家工作人员“超越权限, 任意决定无权决定的事项, 危害国家和人民利益, 情节严重的”;“滥用职权, 违法处理公务, 危害国家和人民利益, 情节严重的”, 分别构成犯罪。上述情况表明, 长期以来, 我国立法机关都是将滥用职权和超越职权视为两种不同的行为来对待的。其次, 从法律特征看, 滥用职权和超越职权之间界限分明。它主要表现在以下三个方面: 一是前提不同。滥用职权以行为主体有资格行使该项权力为前提, 而超越职权则以行为主体没有资格行使该项权力为构成要件。滥用职权, 不论是胡乱地使用职权, 还是过度地使用职权, 均以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