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档介绍:劳动仲裁申请书
申诉人:周 ,性别:,住所地: ,身份证: ,电话: ;
被申诉人:保定大雁会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杨树义
地址:河北省保定市天鹅中路178号(佳蓬楼7楼)
电话:0312-3107371
申请仲裁的事项:
1、请求仲裁委员会确认被申诉人单方面解除劳动合同的行为无效;
2,请求被申诉人赔偿申诉人经济损失一万元人民币。
事实与理由:
此致
仲裁委员会
申诉人
二OO六年一月二十日
附:1、证据目录和证据 份
2、本申请书副本 份
劳动争议仲裁申请书
申诉人:姓名,年龄,汉族,出生年月
住所地:
被申诉人:公司名称
住所地:公司所在地址
法定代表人:
申诉事项:
1、依法裁决被申诉人向申诉人支付加班工资共计: 元;
2、依法裁决被申诉人向申诉人支付解除劳动合同经济补偿金: 元;
3、仲裁费用由被申诉人承担。
事实与理由:
此致
某某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
申诉人:
年 月 日
劳动仲裁申请书
申请人焦XX,女,1970年6月20日出生,汉族,现住海南省海口市海德路5号
被申请人核工业第七研究设计院。地址:太原市小店区并州南路西一巷五号。
法定代表人      刘XX  院长。
仲裁请求:
1、          依法裁决被申请人办理移转申请人的人事档案、社会保险关系(养老保险、医疗保险、失业保险等)手续至海口市某建筑设计院,并赔偿申请人经济损失一万元。
2、          依法裁决被申请人承担本案的仲裁费用和律师代理费用。
事实与理由:
   申请人原系被申请人员工,1993年大学毕业分配至被申请人处,工作兢兢业业。2003年4月,申请人因事请假外出,正值非典高发期,被申请人在没有任何事实依据的情况下,违反法定程序将申请人除名,致使申请人无法上班。至今该除名决定申请人也从未见过。由于申请人无除名决定,导致申请人的权利无法行使。申请人在外漂泊,由于没有人事档案、社会保险,无单位接收,工作没有着落,给申请人造成了巨大的经济损失。申请人多次要求被申请人办理人事档案、社会保险关系的移转手续,但是被申请人却提出种种无理条件,甚至提出数万的高价作为交换条件,无理扣押申请人的人事档案。现申请人已在海口市某建筑设计院找到工作,急需办理人事档案及社会保险的移转手续。根据《劳动法》及最高人民法院的相关司法解释,被申请人解除与申请人的劳动关系,理应及时办理人事档案、社会保险关系的移转手续,给申请人造成经济损失,也应当依法予以赔偿。为此,特提出劳动仲裁申请,请贵委裁决被申请人办理移转申请人的人事档案、社会保险关系手续至海口市建筑设计院,并赔偿申请人经济损失一万元,以保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
                                    此致
 
太原市小店区劳动仲裁委员会
 
                                       申请人:焦XX
二00七年七月十九日
劳动争议仲裁申请书
申请人:洪兴强,男,1976年9月17日出生,汉族、刘怀国,男,1965年2月27日出生,汉族、吴军,男,1979年5月1日出生,汉族、刘勇,女,1985年9月13日出生,汉族、伍文,男,1973年8月25日出生,汉族、周觅、男,1980年1月2日出生,汉族、尚政向,男,1978年1月5日出生,汉族、周华良,男,1968年2月14日出生,汉族,
住宁波市鄞州区                            邮编:315112,电话:1305673074
被申请人:
法人代表:
职务:
邮编:315112
 
仲裁请求:
1、判令被申请人支付申请人工资128000元
2、判令被申请人支付申请人经济补偿金12800元
以上两项费用共计140800元。
 
事实和理由
    2008年2月1日,申请人进入被申请人公司,并根据被申请人的工作需要从事工作,2008年6月23日被申请人单方面解除劳动关系,期间被申请人一直未于申请人订立书面劳动合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